大病補償比例不低于50%
根據《意見》,我市大病保險的保障范圍與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相銜接。一個醫保年度內,參保(合)人員住院和特殊病種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后,其個人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大病保險補償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大病保險按下列比例予以支付:2萬元至5萬元(含)部分,支付50%;5萬元至10萬元(含)部分,支付55%;10萬元以上部分,支付60%;市區最高補償合規醫療費限額50萬元,各縣(市)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不應低于30萬元。
大病保險實施時,補償起付標準確定為2萬元。今后,大病保險補償起付標準和支付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適時調整。
就診時僅需支付
應由個人支付的現金部分
費用如何結算,《意見》也有規定:參保(合)人員持醫療保險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相關定點醫療機構根據就診人基本信息,通過現行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信息系統,按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的計算順序“一站式”結算其醫療費,定點醫院將屬于醫;稹⒋蟛”kU資金和醫療救助支付的費用記賬,參保(合)人員僅需支付應由個人支付的現金部分。
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信息系統將符合大病保險補償支付標準的參保(合)人員費用結算明細信息定期發送給承辦保險機構,由承辦保險機構進行醫療費用審核,并通過現行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信息系統與定點機構進行相關費用的結算和清算。
□記者徐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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