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關于復員退伍軍人待遇計發
(一)參保的復員退伍軍人(含《實施辦法》實施時60周歲以上的人員)的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繳費年限養老金和優待養老金四部分組成。
1.基礎養老金。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當年當地的統一標準發給。
2.個人賬戶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軍齡可按一定的標準賬戶化。具體為: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當地平均繳費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下同)計算賬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賬戶儲存額。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本人享受待遇計發時相對應年齡(周歲)的計發月數(與現行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相同,具體計發月數見附件1)。
3.繳費年限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其繳費年限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4.優待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40元。
(二)參保的復員退伍軍人,在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辦理待遇申請手續時,還應提供其本人軍齡檔案材料以及退伍接收地人民武裝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認定其軍齡。
七、關于《實施辦法》明確的原制度參保人員待遇重新計算比對辦法
(一)年滿60周歲的原制度待遇享受人員在《實施辦法》實施時按下列辦法重新計算待遇(下稱“新制度標準”),“新制度標準”由基礎養老金、繳費年限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三個部分組成,計算結果見分進元。
1.基礎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分別按當地當時基礎養老金標準和繳費年限養老金標準確定,其中繳費年限按75周歲減去首次享受原制度待遇時的周歲整數年齡計算,計算后繳費年限小于5年的,按5年確定;
2.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核準其原制度待遇享受資格當月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加上繳費補貼總額除以首次享受原制度待遇時的周歲整數年齡對應的計發月數確定,具體月數見附件1,其中繳費補貼總額按當地當時最高繳費補貼標準乘以繳費年限計算。
(二)未滿60周歲的原制度參加人員,如本人未要求按《實施辦法》參保繳費的,待其到達60周歲時按上述辦法重新計算“新制度標準”。
(三)《實施辦法》實施時年滿60周歲的人員,“新制度標準”高于原制度標準的,從《實施辦法》實施當月起按“新制度標準”發放;《實施辦法》實施時未滿60周歲的人員,“新制度標準”高于原制度標準的,從其到達60周歲的次月起按“新制度標準”發放。
“新制度標準”低于原制度標準的,繼續按原標準發放。
具體計算比對舉例見附件2。
(四)上述人員待遇重新計算比對后,其按上述辦法計算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自核準其原制度待遇享受資格的次月起,按《實施辦法》規定從核準其原制度待遇享受資格當月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逐月扣減。
(五)上述人員待遇重新計算比對后,屬復員退伍軍人且其軍齡符合《實施辦法》規定的,應按本意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增發其軍齡對應部分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繳費年限養老金以及優待養老金。
(六)上述人員待遇重新計算比對后,其待遇調整統一按《實施辦法》規定的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調整辦法執行。
(七)原制度與《實施辦法》并軌后,原制度中年滿55周歲至60周歲(不含60周歲)的女性待遇享受人員在其到達60周歲前的待遇調整,統一按 《實施辦法》規定的基礎養老金調整額度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