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勞動保障(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
根據《寧波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甬政發〔2009〕91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與《實施辦法》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實施對象的界定
《實施辦法》中范圍對象中“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低標準養老保險)”的情形是指城鄉居民在未繳納職工基本(低標準)養老保險費期間可以申請按《實施辦法》規定參保繳費。
二、關于參保繳費手續的辦理
(一)市轄各區當年未滿60周歲人員參保繳費采用按年集中申報方式,辦理期為每年的8月1日至10月31日;當年年滿60周歲人員應在其達到60周歲時的兩個月前辦理申報繳費,其中2010年到達60周歲的人員從2010年4月1日起辦理。各縣(市)應自行明確當地的參保繳費時間和要求。
(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手續以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為單位組織辦理,由本人自愿申請并持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本人近期一寸照片兩張,到戶籍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提出參保申請,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對申請材料初審匯總后報街道(鄉鎮)社保服務機構,由街道(鄉鎮)社保服務機構復審并錄入基本信息后報送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核發養老保險手冊。參保人員按規定辦理繳費手續。
三、關于政府繳費補貼
(一)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實行補貼,按規定補繳的,按補繳年限給予政府繳費補貼。
(二)重度殘疾人和低保人員辦理參保手續后,個人不繳費或按繳費標準繳費的,均可按《實施辦法》規定享受繳費補貼。
1.“重度殘疾人”是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二級及以上的人員。
2.低保人員在《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有效期對應的年度繳費的,按年給予政府繳費補貼,其中補繳的,按補繳年限給予補貼。
四、關于個人賬戶管理
(一)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年末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個人賬戶額的利息,當年記入的個人賬戶額按活期利率計息。
(二)未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戶籍遷移到本市行政區域外或出國(境)定居的,如本人要求終止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其個人賬戶儲存額除政府繳費補貼外可予以退還。
(三)參保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儲存額除政府繳費補貼外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退還。
五、關于待遇享受
(一)參保人員在到達待遇享受年齡的當月,持本人身份證、養老保險手冊等材料,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辦理待遇申請手續,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初審匯總后報街道(鄉鎮)社保服務機構,由街道(鄉鎮)社保服務機構復審并報送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待遇享受核準手續。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15日前將養老保險待遇發放到位。
(二)《實施辦法》實施時年滿60周歲的基本(低標準)養老保險“后延”人員,在延長繳費期間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在核準其基本(低標準)養老保險待遇享受資格的次月應終止領取基礎養老金。
(三)養老金待遇計算結果見分進元。
(四)待遇享受人員自死亡次月起停發養老保險待遇,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其死亡后30天內持死亡證明向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申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手續;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初審后報街道(鄉鎮)社保服務機構,街道(鄉鎮)社保服務機構復審并報送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一次性退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余額,核發喪葬補助費,并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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