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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政策
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http://gaozhiyun.cn  中國寧波網   01月01日 16:14

  第三章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

  第一節站(場)服務經營

  第三十條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公平合理安排客運班車的發班時間和班次,公平對待進站發班的客運車輛,不得拒絕接納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的車輛進站(場)營運,也不得擅自接納未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的車輛進站(場)營運。

  旅客運輸經營者與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對客運班車發班方式和發班時間的安排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

  第三十一條二級(含)以上旅客運輸站(場)應當配備并使用行包安全檢查設備。

  乘客應當配合旅客運輸站(場)對行包的安全檢查;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運輸站(場)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強行進站、乘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貨運站(場)經營包括貨物集散服務、貨運配載服務、貨運代理服務和倉儲理貨服務。

  貨運站(場)經營者應當方便貨物集散和車輛出入,為進場的貨運經營者提供便捷、安全的配套服務。

  第三十三條貨運配載、代理經營者應當將受理的運輸貨物交由有相應經營資格的承運人承運,不得承接應當辦理而未辦理準運手續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務。

  第三十四條倉儲理貨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和有效期限,對貨物分類存放,保證倉儲貨物完好。

  第二節機動車維修與維修質量檢驗經營

  第三十五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場地、設備、設施、技術人員、管理制度和環境保護措施應當符合機動車維修業開業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

  第三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保證維修質量,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按規定執行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驗配件合格證書,按規定要求保存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原始發票、單證等,建立進貨臺賬;

  (二)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按規定要求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

  第三十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檢驗場地及設備、設施;

  (二)有必要的技術和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檢驗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八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的,應當向設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附送符合前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設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應當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

  第四十條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檢驗,確保檢驗結果準確,如實提供檢驗結果證明,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公布其收費項目和標準,按價格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

  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應當為經其檢驗的機動車建立檢驗檔案。

  第三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

  第四十一條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的場地、設備、設施、教學人員、管理制度應當符合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開業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

  第四十二條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理論教學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二年以上機動車駕駛經歷;

  (二)具有規定要求的學歷、職業資格、技術職稱;

  (三)經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其理論知識和教學能力考試合格。

  第四十三條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操作教學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不超過六十周歲;

  (二)具有汽車相關專業中職或者高中以上學歷;

  (三)具有規定年限的駕駛經歷及安全駕駛經歷;

  (四)經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其理論知識、駕駛技能和教學能力考試合格。

  第四十四條教學人員應當持教練員證上崗,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教學期間不得離崗;

  (二)不得索要學員財物;

  (三)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實施教學,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和培訓記錄。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應當如實簽署培訓記錄。

  培訓合格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應當頒發培訓結業證書。

  第四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和教學人員應當在核定的教學場地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教練路線、時間進行培訓。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和教學人員不得利用非教練車輛從事駕駛培訓。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過程的監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培訓記錄受理駕駛證考試科目申請。

  第四十八條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員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

  稿源: 寧波公安交管信息網  編輯: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