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四區一島”管委會人社、財政、地稅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為規模以上企業的意見》(浙政辦發〔2013〕118號)和《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為規模以上企業的實施意見》(甬政辦發〔2014〕9號)文件精神,引導鼓勵小微企業轉型升級,促進小微企業“專精特新”發展,現就臨時性下浮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為規模以上企業(以下簡稱“小升規”)的社會保險費繳費比例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社會保險費繳費比例臨時性下浮對象
社會保險費繳費比例臨時性下浮的對象為:
(一)依法在我市參加基本社會保險、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企業;
(二)市經信委、市統計局確認公布的新上規模的小微企業(2013年度的名單詳見附件)。
二、臨時性下浮社會保險費繳費比例的標準
“小升規”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納部分可享受3年政策優惠期,即允許其首次上規模后3年內單位繳費比例實行臨時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當于企業單位繳費部分1個月的額度。
臨時性下浮社會保險費繳費比例包括應由符合條件的企業繳納的應收月為6月份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符合臨時性下浮條件“小升規”企業職工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不予減征。
三、相關政策和業務操作的銜接處理
(一)臨時性下浮社保費繳費比例,采取全市集中減征方法,統一在每年6月份操作,6月份以后被認定的“小升規”企業,統一從次年的6月份開始進行臨時性減征操作。
(二)集中減征月份,社會保險費的申報、核定、征繳程序不變,仍按現行辦法操作。
(三)集中減征月份,臨時性下浮企業參保職工按政策規定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社會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四)集中減征月份,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個人繳費額據實記錄;基本醫療保險的賬戶資金除個人繳費部分劃入個人賬戶外,應由企業繳費劃入部分,仍按規定標準從結余基金中劃入。
(五)享受政策企業的具體名單,由人社部門按照市有關部門確認的信息及參保屬地原則,進行分解后,進行集中減征。
(六)集中減征當月涉及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補繳和清欠工作、減征當月發生的欠費追償金額的計算辦法和今后辦理社會保險費各類補繳、應繳未繳的處理以及稽核后的追繳,均按原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對部分企業臨時性下浮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的通知》(甬勞社辦〔2010〕69號)精神執行。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在實施減征過程中,要公開本次社保費減征的范圍對象、減征內容、減征額度和相關操作辦法等信息,做到公開公平。
(二)各級人社、財政、地稅等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各司其職,合力做好減征企業的篩選、確認和減征數據的提交。各級地稅部門、社保經辦機構要及時做好核對復查工作。
(三)做好減征實施的統計上報工作。各縣(市)的減征實施工作應在每年的8月10日前分別上報市人社、財政和地稅部門。同時,各地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市人社局、財政局、地稅局報告。
附件:寧波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寧波市統計局關于公布寧波市2013年度新上規模小微企業名單的通知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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