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稅廳關于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通知》(浙人社發 〔2015〕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將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從2015年1月1日起,全市失業保險費率統一由3%調整為2%。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繳費基數的1.5%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按照繳費基數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中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暫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繳費基數仍按《寧波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甬政發〔2012〕139號)有關規定確定。
二、按規定向人力社保部門申報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其2015年1月份的失業保險費率和應征金額由各地社保統申經辦機構統一按調整后失業保險費率進行調整,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必重新申報,2月份起按調整后的費率進行申報和繳納;按規定向地方稅務部門申報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所屬1月份失業保險費率和應繳費款從2月份開始按調整后的失業保險費率進行申報和繳納。
三、本通告涉及有關法規文件以及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文件,可在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
(www. nbhrss.gov.cn)查閱。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寧波 市財 政局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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