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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明年起實行
http://gaozhiyun.cn  中國寧波網   15年12月22日

  近日,市民政局、教育局、財政局、人社局、住建委、衛計委聯合印發了《寧波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對我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作出新的具體規定和規范。《認定辦法》從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市《認定辦法》有諸多惠民條款

  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是做好社會救助的前提和基礎。《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均對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的組織實施在法律法規上作出明確要求。2015年1月,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社廳、省住建委、省衛計委六部門聯合出臺了《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從全省層面對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工作進行了規定。為更好地推進我市認定工作規范化、科學化,提高社會救助的精準性和有效性,結合我市實際,我市出臺了《寧波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

  社會救助家庭認定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文件精神的前提下,我市結合實際,對認定辦法作了進一步補充和細化,我市的《認定辦法》有諸多惠民條款。

  在《認定辦法》適用范圍上,明確,“實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自然災害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貧困殘疾人救助等社會救助”應進行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與省認定辦法相比,新增加了貧困殘疾人救助認定。在《認定辦法》適用對象上,除適用社會救助申請外,也適用于已享受社會救助的對象的復核復查。

  《認定辦法》明確了困難家庭申請社會救助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等認定及計算方法,確定了不計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三種類型,將計入家庭收入的種類分為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四大類,并具體列舉了16類不計入家庭收入范圍的項目。《認定辦法》還明確,因病致貧人員提出醫療救助申請以及臨時救助的,應對其家庭支出狀況進行核對。對申請低保的家庭,除了要求家庭成員名下沒有商鋪、辦公樓、廠房等非居住類房屋外,還規定,城鎮居民家庭成員名下僅有1套住房或無房,或者有兩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積低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農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統一規劃的農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員名下無其他商品住房。

  我市的《認定辦法》與省認定辦法相比,適當放寬了救助門檻。為使相關的社會救助政策能夠更多地覆蓋和惠及困難群眾,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原則和上級精神的前提下,我市對部分社會救助家庭認定條件作了適當放寬。如不計入家庭收入項目中,在原規定“長壽高齡津貼”的基礎上,增加老年人基礎養老金;原規定“按最低繳費標準,由單位統一扣繳的社會保險費”,調整為“由單位依法扣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入家庭收入。低保家庭成員首次就業或者自主創業的收入可不計入家庭收入的時間統一規定為12個月。申請低保的家庭人均貨幣財產要求從原來的人均低于當地同期低保標準的8倍,調整到人均低于當地同期4年低保標準之和等(如果按寧波市城區即將執行的最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月標準774元計算,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均最多可擁有貨幣財產37152元)。在對贍(撫、扶)養費計算方面,規定可按贍(撫、扶)養人的家庭收入扣減其家庭成員人均當地同期低保標準的2倍后推算(原規定為扣減1.5倍),同時明確,各縣(市)區可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當調整贍(撫、扶)養費推算辦法,但扣減數不得低于人均低保標準的2倍;新增了納入當地因病致貧醫療救助對象的贍(撫、扶)養人按無贍(撫、扶)養能力推定的規定。《認定辦法》還對認定工作程序,特別是申請社會救助的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進一步作出了規范和要求。

  對家庭成員認定有明確規定

  《認定辦法》對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認定范圍、家庭收入認定內容、不計入家庭收入范圍、家庭財產認定內容作出具體規定。

  《認定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狀況是指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認定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人(復核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以及其他相關情況,按照所申請(復核)社會救助項目的具體規定執行。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撫、扶)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同時規定,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與家庭失去聯系的人員、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和省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計入家庭收入范圍的有:工資性收入,包括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經營性收入,包括個體工商戶、私營業主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所得;從事種植、養殖、捕撈、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經營的凈收入所得。財產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及投資賬戶增值等資本所得;房屋、車輛、土地等財產租賃所得及轉讓所得;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知識產權收入。轉移性收入,包括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靈活就業補貼、再就業援助補貼及各類養老保險金;普通高校畢業生各類就業創業補貼;被征地人員及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費、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費;精減退職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外長期臨時工晚年生活補助費、人身傷害賠償中的生活補助費;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繼承性所得、贈予所得;偶然所得。同時,還包括經省級以上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的其他應計入的項目。

  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期貨、債權、公積金、房產、土地、機動車輛(不含殘疾人功能性代步機動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和其他財產等。

  家庭財產如何計算有規定

  《認定辦法》對家庭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以及家庭財產包括貨幣財產、實物財產等核定計算作出具體規定。

  家庭收入的核定計算按照以下規定執行:(一)城鄉居民申請社會救助的,按申請當月前12個月內的家庭收入總和計算家庭收入。復核復審社會救助的家庭收入計算周期,依照已享受社會救助項目的規定執行。(二)工資性收入可以按個人任職或者受雇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計算收入,或通過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情況等測算得出。不能提供證明的或所提供證明低于當地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城鎮居民按當地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收入,農村務工人員按當地農民上年度人均收入或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中較低的標準計算收入。

  在法定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而未就業的城鎮居民,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推薦就業、本人服從安排但未實現就業的,按實際收入計算;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按當地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收入。

  在法定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有家庭中有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特大疾病患者需要1位家庭成員照護的,單親撫養學前兒童的困難家庭需要1位家庭成員照顧的,婦女處在懷孕、哺乳或照顧2周歲以下嬰兒期間的,歸正人員歸正不滿3年的,不按當地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收入。

  經營性收入可以通過調查工商登記、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情況得出,或通過企業、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情況等測算得出。

  財產性收入可以通過調查利息、股息、紅利、保險收益、房屋出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等情況得出;集體財產收入分紅按集體出具的分配記錄計算。

  轉移性收入可以通過調查養老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助金、住房公積金等領取情況得出,遺產、贈與、補助、補貼、補償、賠償等情況,有實際發生數額憑證或協議的,以憑證數額或協議認定。

  《認定辦法》對家庭財產的核定計算也作出了規定:貨幣財產可以通過調查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余額、有價證券持有情況、債權債務情況等得出,按提出社會救助申請或復核復審之日的實際價值計算,其中,債權債務根據有效證明認定。

  實物財產可以通過調查房產、土地、車輛、船舶以及收藏品、藝術品等有較大價值實物的擁有情況等得出。其中,房屋的價值依據同地段上年度或前三個月二手房成交均價認定。有異議的,可根據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價值認定,評估費用由申請家庭自行承擔。對共有產權按所有權比例分攤房屋價值。其他實物財產按市場價格認定,必要時可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出售財產價格按合同認定,無合同或合同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根據市場價格認定。

  對低保家庭認證有規定

  《認定辦法》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情形以及需要進行家庭支出狀況核對的特殊家庭情形作出具體規定。

  申請社會救助家庭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低于當地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和;家庭成員名下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殘疾人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和普通二輪摩托車除外)、船舶等。家庭成員名下無非居住類房屋(如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除外。城鎮居民家庭成員名下僅有1套住房或無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積低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農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統一規劃的農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員名下無其他商品住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申請社會救助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同時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條件的,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

  申請社會救助家庭有以下情形的,應作家庭支出狀況核對:因患大病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標準,提出醫療救助申請的。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的(臨時救助應急程序,實行先救助后審核)。其他應作家庭支出狀況核對的情形。

  (記者楊靜雅通訊員鄧天武)

  

稿源: 寧波日報   編輯: 李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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