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磊陳凱
從本月1日起,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正式開始實施,新法將給“民告官”帶來哪些變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為你詳細解讀。
告官要見“官”
以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各地政策上的要求,在法律上并沒有嚴格的規定。而新法實施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成為了一項法定義務。如果行政機關負責人確實不能出庭,也要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能只委托律師出庭了。
受案范圍擴大
以前,認定具體行政行為的標準不是很明確,有一些行政行為因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而不能告。新法取消了具體行政行為的概念,擴大了受案范圍。因公平競爭權、土地經營權、社會保障權等引起的行政爭議也可以起訴,收案范圍由8項增加到12項。
符合條件的起訴,統統要立案
對符合法律規定起訴條件的,法院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受起訴狀并出具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可以向上級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起訴,上一級法院認為符合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法院立案、審理。
管轄制度更加嚴格明確
一方面,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案件,一律由中級法院管轄;另一方面,取消管轄權下移,即取消原“上級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法院審判”的規定。更多的案件將由中級法院審理。
值得一提的是,為確保行政案件公正審理,市中院對行政訴訟案試行在全市法院異地交叉管轄制度,除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外,原告還可以選擇相應的異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起訴期限變長了
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原先起訴期限是3個月。新法實施后,起訴期限變成了6個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起6個月內可以起訴。
復議機關要當被告了
行政行為被復議維持后,以前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當被告,現在復議機關和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法院可直接審查“紅頭文件”是否合法
對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也就是俗稱的“紅頭文件”,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原告可以請求法院一并審查其合法性。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法院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行政機關不遵守法院判決,后果很嚴重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一審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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