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之四】
兒童溺水死亡案件的民事賠償調解
一、糾紛的產生
2014年4月23日上午,5歲的男孩周小寶在寧波某個酒店的池塘邊獨自玩耍,不慎掉落池塘溺水,經醫院搶救周小寶成了植物人,之后家長轉換多家醫院治療均未起色。9月份,因經濟困難、治療效果不佳原因,周小寶被帶回家里照顧。11月20日,周小寶因腦萎縮引發死亡。
二、糾紛的調查與準備
周小寶從溺水變成植物人至腦萎縮引發死亡,時間長達半年,前期周小寶家屬抱有希望給予積極的治療,后來因病情得不到控制而死亡,造成家長情緒比較激動;另外酒店認為周小寶家長疏于看護,沒有盡到監護的義務,應該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雙方就賠償責任大小,賠償數額多少存在很大的異議。雙方一時鬧得不可開交。
之后,南門調解委聯合社區調委會,會同公安派出所民警、街道法律顧問、海曙區法院民事庭法官及時當事人雙方,來到現場進行調查,并拍照取證。經調查,事發經過與當事人雙方所描述的基本一致。
當事人雙方爭論的焦點是承擔多少的責任?如何劃分的問題?
三、糾紛的調解
周小寶溺水意外死亡,確實不幸,但事件發生后,酒店本身究竟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無疑關系著不幸之后各方能否坦誠的去化解矛盾的主因。酒店沒有主觀上的錯誤,但是對這種相對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經營場所,對其的安全保障責任理應具有較高要求。讓5歲的小孩隨意進入池塘邊玩耍,在安全保障方面明顯存在隱患,所以如若發生溺水身亡事件,酒店方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經過民警的拍照調查取證,律師對當事人雙方承擔法律責任的分析,法官在判決同類案件中承擔責任比率的參考,經調解員的擺事實、講道理后,酒店愿意承擔三成責任。周小寶家長也愿意面對現實,接受合理的賠償。
經過多次聯合協調,雙方終于達成一致意見。一樁原本要鬧上法庭的糾紛就這樣悄聲化解,最終達成協議:
酒店賠償周小寶家屬人民幣叁拾伍萬元整,于2015年2月1日前付清。其余無糾葛。
酒店池塘溺水身亡是個不幸事件,相信誰都不愿意看到,事情發生后雙方也均能坦誠面對,以和諧的方式調解解決,讓逝者早日安息,也希望這種悲劇不要發生。
點評:此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意外死亡案件的民事賠償如何判定標準。以人身損害賠償條例為參考,但又不能完全參照,在保障受害方最大權益的基礎上,也不能忽視“意外”這個因素。與此溺水身亡事件,其根本原因,并不是飯店引起的,沒有相對人,所以不能落案。但我們的人民調解卻可以,因為人民調解的前提和基礎是雙方自愿,而經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也最具有穩固性。
其次是聯動力量的參與,也讓調解工作如虎添翼。近年來,矛盾糾紛聯合調處機制不斷完善,按照信息聯網、部門聯手、上下聯動、條塊聯合的原則,通過資源整合、渠道拓寬,切實增加了調解的成功率和問題解決率,使原本棘手的糾紛迎刃而解,為我們調解工作指明新方向。對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矛盾糾紛,或者重大、疑難的矛盾糾紛調解,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與重大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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