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五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房屋征收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協調處理房屋征收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十六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房屋征收中長期規劃和房屋征收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安置房建設。
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征收年度計劃應當于每年二月底前提交市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經批準的房屋征收年度計劃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原程序報批。
第六十七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市)區在房屋征收補償政策執行、計劃實施、標準制定、征收程序、征收評估、信息公開、信用監管、檔案管理、補償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監督、指導。
第六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妥善保管。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項目補償結束后三十日內,將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實施情況報告報市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開展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相適應的法律知識、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市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補償工作人員的管理以及法律知識、專業知識的培訓。
第七十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考核機制,對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開展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考核。具體的考核辦法由市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受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進行監督,加強對補償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嚴格依法征收、公平補償,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法定職權及時核實、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