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照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城市綠化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四)依照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市政公用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五)依照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內對違反河道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六)依照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和娛樂、飲食服務業的油煙污染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七)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室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八)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侵占城市人行道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九)依照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市政公用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十)依照工程建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十一)依照停車場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停車場使用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十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縣(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具體職責范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和調整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布。
市和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具體職責范圍,因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或者修改確需調整的,按照規定程序調整和公布。
第七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調查權和行政強制措施權。
第八條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原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再行使;繼續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第九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處罰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執行。
第十條從事執法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統一著裝,佩戴執法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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