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207號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寧波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的決定》已經2013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盧子躍
2013年12月2日
寧波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決定對《寧波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0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依照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市城市規劃區內對違反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鄉鎮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處罰權除外);”
二、將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依照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內對違反河道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三、將第六條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依照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和娛樂、飲食服務業的油煙污染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四、第六條第一款增加三項,作為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九)依照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市政公用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十)依照工程建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十一)依照停車場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停車場使用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五、將第六條第一款第九項作為第十二項,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六、將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五條中的“市人民政府”修改為“本級人民政府”。
七、將第七條中的“行政強制權”修改為“行政強制措施權”。
八、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公告應當通過公共媒體發布”修改為“公告送達,可以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網站上發布、報紙上刊登或者當事人住所地公告欄張貼公告”。
九、將第十二條第三項修改為:“較大數額罰款;”
十、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二條第二款:“前款第三項所指的較大數額罰款按照《浙江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確認。”
十一、刪去第十九條。
十二、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三、將第二十一條作為第二十條。
本決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寧波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編輯: 李霞君糾錯: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