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甬政辦發〔2012〕106號)精神,現就企業錄用寧波生源和寧波戶籍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通知如下:
一、企業錄用寧波生源和寧波戶籍高校畢業生是指在我市注冊成立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錄用首次就業的高校畢業生。
二、企業錄用寧波生源和寧波戶籍高校畢業生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報社保補貼。
1、錄用的寧波生源和寧波戶籍高校畢業生為2011年至2015年期間畢業,并簽訂2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和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2、為畢業生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五項社會保險費;
3、辦理就業登記、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必須為同一家企業。
三、申報社保補貼需提供的資料
1、《企業錄用寧波生源和寧波戶籍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申報表》(見附件1)一式三份;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其復印件;
3、企業與畢業生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其復印件;
4、《寧波市就業登記表》及其復印件;
5、《寧波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增減表》;
6、身份證復印件;
7、戶口本復印件(戶主頁和本人頁)或戶籍證明。
四、社保補貼期限和享受月份核定
1、政策生效時間從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即全市各類企業在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錄用寧波生源和寧波戶籍高校畢業生符合條件的均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最低享受1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
2、具體享受月份以勞動合同期限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等繳費相一致的月份確定。非寧波生源應屆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12月31日前正式落戶寧波的其享受補貼的時間可從錄用當月算起。
3、企業在2010年2月至2011年12月期間錄用符合條件的寧波生源高校畢業生可繼續享受補貼至24個月期滿。企業在2012年1月1日前錄用的寧波戶籍高校畢業生不在享受補貼范圍內。
五、社保補貼標準
社保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錄用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最低標準之和的50%計算;個人應繳部分由個人負擔。
六、申報程序、地點及時間
1、企業錄用寧波生源和寧波戶籍高校畢業生的社保補貼采取先繳后補的原則,即企業先按規定為錄用的畢業生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再按納稅口徑向同級政府人力社保部門提出申報,其中市本級企業向市人才市場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當地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后,由同級財政提供補貼。
2、市本級單位2012年申報補貼年度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今后的申報補貼年度為上年度10月1日至當年9月30日;申報日期為10月15日至10月31日,受理單位:寧波市人才市場管理辦公室,受理地址:興寧東路228號寧波人力資源大廈B201室,聯系電話:87861815,聯系人:許勇。
各縣(市)、區企業錄用寧波生源和寧波戶籍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辦法可根據當地實際另行制定。
附件:《企業錄用寧波生源和寧波戶籍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申報表》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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