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從區民政局獲悉,新調整的《鄞州區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于日前獲批,并從7月起施行,原辦法同步廢止。
據悉,鄞州區已于2010年7月1日起在全省率先實施“城鄉一體,標準一致”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本次“新辦法”的施行,使制度與實際情況實現無縫對接。
新辦法與之前政策相比,主要在涉農、保障資金等方面進行了修改。修改涉農內容3項,其中將辦法實施主體“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統稱為“居民”,同時刪除界定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相關條款。修改保障資金內容1項,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區、鎮(街道)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改為“列入區財政年度預算”。
考慮到農民的實際情況,保留了部分涉農內容,如考慮到農民收入具有季節性特點,所以在農村人均月收入的核算方面仍按其提出申請前12個月家庭收入總和平均計算。考慮到我區部分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每年都給予村民一定額度的經濟福利,所以仍要求提供是否享受村集體福利待遇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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