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已經6月13日國務院第208次常務會議通過。條例旨在創造無障礙環境,保障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
條例所稱無障礙環境建設,是指為便于殘疾人等社會成員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關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獲得社區服務所進行的建設活動。
條例對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業區和大型居住區以及民用航空器、客運列車、客運船舶、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無障礙環境建設作出相關規定。條例規定,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場所的公共停車場和大型居住區的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置并標明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停車位為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以外的機動車占用無障礙停車位,影響肢體殘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該條例共六章35條,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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