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主體
寧波市城鎮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辦事依據
1.《寧波市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甬政發〔2007〕73號
2.《寧波市區各類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意見》甬勞社醫〔2008〕45號
3.《關于調整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甬政發〔2008〕77號
●參保對象
市區范圍內各類高等院校、技師學院(含技校)、科研院所(以下統稱“高等院校”)在冊就讀的全日制學生,畢業班的學生不辦理參保(續保)手續。
●參保(續保)程序
高等院校學生通過所在學校進行參保繳費登記后,由學校統一到市級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在校生和新入學學生由學校分別每年二次在規定的時間前將申報數據、相關報表、照片粘貼卡及收繳的醫療保險費報送、劃轉市級醫保經辦機構。
●繳費標準
每人每年250元,其中個人繳納100元,財政補助150元。
對市區非農戶籍范圍內的下列4類學生個人繳費部分全額由財政補助:
1.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二級及二級以上的殘疾人;
2.持有《寧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
3.持有《寧波市城區社會扶助證》的;
4.屬于享受國家定期撫恤的重點優撫對象的。
●申報材料
《參保(續保)繳費匯總表》。
四類享受繳費全額補助的學生參;蚶m保時還需提供經學校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寧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寧波市城區社會扶助證》等證件的復印件,學生屬于優撫對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金的,應提供所在街道證明。
●承諾時限:
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如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即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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