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A:
本辦理指南所援引的依據
設定審批的依據
1:《浙江省勞動廳關于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問題的通知》(浙勞險〔1999〕100號)第二條
從事特殊工種的企業職工退休,由地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2:《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工作的通知》(浙勞社老〔2002〕61號)第四條
職工從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根據勞動保障部勞社部發〔1999〕8號文和原省勞動廳《關于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職工退休問題的通知》(浙勞險〔1999〕100號)規定,統一由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企業上報材料,對職工從事特殊工種名稱,從事時間、公示結果,企業上報備案材料及本人檔案記載等情況進行認真核對,作出初審意見后,并附有關材料,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3:《寧波市勞動局關于進一步規范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甬勞險〔1999〕251號)第一條第1項
由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勞動行政部門。無主管部門的,直接報勞動行政部門。
獲取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資格條件和程序的依據
1: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第(二)項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2:國家勞動總局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第六條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工人,無論現在或過去曾經從事過這類工作,都需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才能夠按照《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一)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九年的;
(三)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八年的。
3:《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
下列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從其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按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且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滿十年的;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
(三)1998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
4:《浙江省勞動廳關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浙勞險〔1999〕267號)第四條第(一)項
國有、城鎮集體企業中從事特殊工種職工,因企業破產、轉制或勞動合同到期等原因離開原單位后繼續參加養老保險的,在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到達特殊工種退休年齡,且在原國有、集體企業從事特殊工種的年限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可按特殊工種退休條件辦理退休;如沒有繼續參加養老保險的,不能按特殊工種退休條件辦理退休。
5:《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工作的通知》(浙勞社老〔2002〕61號)第一條、第三條
第一條,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執行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對象,為原全民所有制企業、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及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
第三條,當職工符合提前退休條件時,在報送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企業將職工從事特殊工種的名稱、起止時間及累計從事特殊工種年限,在企業內部公示5-7天,無異議的,由勞動工資人事部門、工會組織簽署公示意見,經企業領導簽字后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因各種原因調離企業,在調離前,企業應為其辦理公示手續,并存入本人檔案。
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嚴格把好審核、審批關,對沒有原始檔案或原始檔案沒有記載特殊工種經歷的,不得作出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依據。對違反規定辦理特殊工程提前退休的職工,應立即停發并追回已發基本養老金。對特殊工種多的企業或曾發生弄虛作假的單位,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應重點監控。
6:《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規范職工退休(職)辦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甬勞社老〔2010〕23號)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
第二條
辦理退休(職)核準手續需提供的申報材料:
1) 參保人員身份證復印件或其他身份證明;
2) 參保人員檔案;
3)《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和基本養老金核準表》;
4)除上述材料外,屬下列申報對象的人員,還需同時提供其他相關材料:
(1)特殊工種提前退休需提供《企業職工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申報核準表》,檔案中對從事特殊工種年限記載不清、不全的,還需提供確能證明從事特殊工種及年限的相關原始材料;
5)勞動保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條
申報單位應在參保人員到達退休年齡或符合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的當月申報辦理退休手續,……
第五條
第1項,申報單位在申報前應負責將《參保人員辦理退休(職)手續相關規定告知書》(附件6)送本人閱知,并在辦理退休(職)手續時將送本人閱知的情況作為隨帶的其他材料上報勞動保障部門。
第2項,企業在申報前,凡職工所從事的特殊工種是在本企業或與本企業關系密切的,應將職工從事特殊工種的名稱、起止時間、累計從事年限等情況,在企業內部公示5天,無異議的,由企業填寫《職工從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公示”反饋表》(附件7)并在提交申報材料時一并報勞動保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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