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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
企業職工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核準
http://gaozhiyun.cn  中國寧波網   06月16日 08:43

 

重要提示:

1:退休資格核準后,除獲取本享受資格外,還需要到養老待遇計發部門辦理待遇核定、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手續并申報《社會化發放人員增減表》、提供參保人員本人一寸照1張、領取《職工退休證》;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到醫保部門辦理醫療保險待遇核定,并申報《寧波市城鎮職工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核定申請表》;

2: 退休資格不予核準的,還需要到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門辦理退還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等費用,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或按規定轉移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及關系。

申辦過程中應注意的常見問題:

1:辦理女職工退休手續時,用人單位明確崗位的規章制度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2:《參保人員辦理退休(職)手續相關規定告知書》送達的程序,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重要說明:本指南旨在方便申請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申請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資格。本指南載述獲取該退休資格的一般規定,凡有意申請者均應閱讀。雖然我們竭盡所能,確保本指南載有詳盡和最新的資料,但仍會不時予以修訂。如有任何疑問或要獲得更詳細信息,請與我局聯系或登錄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查詢。如有意見建議或投訴舉報,請撥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服務中心電話83865030、效能投訴電話96178。

  注意事項: 在辦理過程中申請人不得也不需向政府相關工作人員提供利益。

 

企業職工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核準辦理指南

(適用于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市養老保險管理中心的企業職工、失業人員或其他人員)

 

 

事項名稱:企業職工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核準
事項編號:F1017
事項性質:非行政許可
適用的申請主體:養老保險關系在市養老保險管理中心的在職職工、失業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所在的用人單位、街道、鄉鎮社會保障救助服務站
受理地點: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服務中心2樓41-42號窗口 (海曙區解放南路257號)
受理時間: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夏令)
咨詢電話:0574-83865526
法定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
法定實施主體名稱:寧波市養老保險管理中心
實際實施主體名稱:寧波市養老保險管理中心
責任處室:業務一科

是否收費:不收費
本辦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據(詳細條款內容請詳閱附錄A):

1:《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四條;

2:《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

3:《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第六條第2款、第3款、第4款

4:《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2款、第四十條第(四)款;

5: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06〕48號)第六條第2款;

6: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浙勞社老〔2006〕142號)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3項、第4項、第5項;

7: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浙勞社老〔2007〕7號)第六條、第十一條;

8: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甬政發〔2007〕14號)第六條第(二)款第1項、第2項、第(三)款第1項、第4項;

9: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甬勞社老〔2007〕37號)第三條第(一)款第10點、第11點、第13項;第三條第(二)款第18項;第19項;第21項;

10: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規范退休(職)辦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甬勞社老〔2010〕23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1款;

11: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明確退休(職)辦理工作中有關問題復函》(甬勞社老〔2010〕117號)第一條、第二條;

12: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明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實施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甬勞社老〔2003〕252號)第七條;

13: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明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實施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甬勞社老〔2004〕143號)第五條;

14:浙江省勞動廳《關于省屬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審批問題的通知》(浙勞險 〔1999〕121號)第五條;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16: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條第三款;

17:浙江省勞動廳《關于全面落實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浙勞政〔1995〕103號)第五條;

18:浙江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浙勞政〔1996〕70號)第五條;

19: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國有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經貿企改〔2001〕230號)第二條第三款;

2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第六條。


 

獲取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
申報本部門審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門辦理的手續
獲得本部門審批的必要條件
應1:辦理基本養老金享受資格時,當事人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寧波市養老保險管理中心。

應2:參保人員到達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其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

應3: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

應4: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時符合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9〕66號文件規定。
獲取享受基本養老金的程序及相關工作:

書面審查

窗口工作人員審核時應:

1:核對參保人身份證件上姓名、號碼與業務信息系統內記錄的姓名、號碼是否一致;

2:檢查參保人的出生年月是否已核定,未核定的先履行核定,對已核定的核對參保人檔案和業務信息系統中核定的出生年月是否一致,確定是否到達或超過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

3:檢查參保人的視同繳費年限是否已核定,未核定的先履行核定,對已核定的核對參保人的視同繳費年限與檔案和業務信息系統中核定的視同繳費年限是否一致,確認正確無誤;

4:核對參保人的全部繳費年限,確認是否符合退休條件中的繳費年限要求;檢查參保人雖已到達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或繳費年限雖已滿15年,但按參保時相關文件規定未到延繳時間的;

5:檢查參保人首次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時間是否已核定,未核定的先履行核定,對已核定的核對參保人首次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時間,檢查是否符合參保人退休的核準要求;

6:核查《參保人員辦理退休(職)手續相關規定告知書》閱知或送達情況。

7:核對業務信息系統中個人賬戶繳費記載與實際應繳費的年限是否一致;

8: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核對其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是否符合規定的年限。

9:屬女職工的,應確認女職工的干部身份或工人身份,核對崗位工作年限,對符合50周歲退休條件的女干部或符合55周歲退休條件的女工人,按50周歲退休的,核實女職工選擇50周歲退休的意見書;

核對崗位性質分類:專業技術崗位確定按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崗位系列為準;管理(干部)與工人崗位確定以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的規章制度明確。

核對女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崗位情況、檔案記載中實際從事的崗位情況;

10:屬企業軍轉干部的,核對《企業退休(職)軍轉干部發放補貼核定表》材料;

11:屬高級技術職稱或高級技師技能人員的,核對高級技術職稱或高級技師技能人員的技術檔案和資格證書及相關職稱或技能的評審資料;

12:屬事業單位轉企人員的,核對事業單位轉企一次性養老保險補貼的核定資料;

13:屬中斷繳費人員的,核對中斷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領取失業救濟金或領取《寧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證明材料;

14:屬 “前補后延”人員的,核對“前補后延”的補繳資料;

15:屬省級以上勞動模范的,核對《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榮譽津貼審批表》材料;

16:屬重大貢獻高級專家的,核對獲獎證書材料;

 

10個工作日

 

現場調查

對檔案、材料或資料記載不清的,在審核過程中可由有關科室工作人員對用人單位進行現場調查核實,并做好相應的調查筆錄;

3個

工作日

用人單位應:

1:根據核準部門的通知,安排有關人員到場,按照調查人員的要求如實介紹有關情況;

2:收集相關證明材料原件以備核對。

核準

1:核準同意退休的,在《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和基本養老金核準表》中簽署核準意見;

2:核準不同意退休的,發給《不予核準決定書》;

2個

工作日

步驟
申請人和部門要做的事情
回應時間

申請人應將下列申請資料(文件)送交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服務中心2樓41至42號窗口:

1:參保人員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

2:參保人員人事檔案;

3:《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和基本養老金核準表》一式三份(填寫示例見附錄B);

4:《參保人員辦理退休(職)手續相關規定告知書》閱知或送達情況(樣本示例見附錄B);

5:屬于企業中符合55周歲退休年齡條件且選擇50周歲退休的女職工,提供《企業女職工辦理退休意見書》(填寫示例見附錄B)

6:用人單位提供明確工人或管理崗位規章制度合法有效的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7:屬于企業軍轉干部身份的需提供《企業退休(職)軍轉干部發放補貼核定表》(樣本示例見附錄B);

8: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高級技師技能的人員提供職工本人技術檔案和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及相關職稱或技能的評審資料;

9:屬省級以上勞動模范的,提供《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榮譽津貼審批表》(樣本示例見附錄B);

10: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提供省或中央、國家機關部委的獲獎證書材料;

11:屬于享受事轉企補貼的參保人員,用人單位提供《一次性養老保險補貼核定表》(樣本示例見附錄B);

12:中斷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且領取失業救濟金或領取《寧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13:屬養老保險“前補后延”人員的,提供“前補后延”的補繳資料;
 

窗口工作人員應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核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用人單位提供的參保人檔案、材料齊全、記載清楚、符合規定形式、符合退休條件的當場予以辦理;對檔案、材料記載不清楚,不能當場辦理的,出具《辦理職工退休資格條件確認事項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的出具《企業職工退休資格核準補正材料告知書》,當場或5日內一次性告知其應當補正的材料;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允許其當場更正。

材料齊全符

合規定形式

的當場受理

附錄A:

本辦理指南所援引的依據

設定審批的依據

《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四十條第(四)款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

(四)審核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資格,審定并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

獲取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和程序的依據

1:《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四條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

10年的;

  •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

10年的,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 因工致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2:《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 

(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3:《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第六條第2款、第3款、第4款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本決定實施后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2款、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一條 下列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從其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且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滿十年的;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

(三)1998年1月1日以后參加,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

第三十四條第2款

參保人員個人不延繳養老保險費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按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5: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06〕48號)第六條第2款

(二)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從2006年1月1日起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省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號)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滿15年的“新人”,退休時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浙政〔1997〕15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繳費年限滿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中人”,退休時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

……

本辦法實施后,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規定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6: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浙勞社老〔2006〕142號)第四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二)款第3項、第4項、第5項

第四條第(一)款

(一)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14、“新人”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1998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即“新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從核準退休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

15、“中人”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浙政〔1997〕15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繳費年限滿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中人”,退休時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

第四條第(二)款第3項、第4項、第5項

22、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中斷繳費人員,在退休(退職)計發基本養老金時,其計算基礎養老金中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應計入中斷繳費年限的指數,中斷繳費年限期間的繳費工資指數為零,……

……

23、對1997年12月31日以前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等稱號、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仍保持榮譽的參保人員和1997年12月31日以前獲得科技成果獎等獎項的高級專家、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員,以及1997年12月31日以前從事井下、高溫、有毒有害工作累計滿5年以上、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員,繼續按浙政〔1997〕15號、浙政辦〔1986〕54號、浙政發〔1993〕227號文件規定實行增發一次性補貼,……

……

24、“新人”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中人”2010年12月31日前繳費年限不滿10年、2011年1月1日后繳費年限不滿15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7: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浙勞社老〔2007〕7號)第六條、第十一條

六、刑滿釋放人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其實際繳費年限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計算其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的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應以本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的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其服刑期間的繳費工資指數為零,其個人賬戶養老金以本人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相對應年齡的計發月數計發,領取養老金的時間從實際辦理手續的次月起執行。

十一、符合延繳條件的參保人員,延繳后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時,應及時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手續。計算其基礎養老金或過渡性養老金的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以本人辦理領取手續時的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以本人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時相對應年齡的計發月數計發,領取養老金的時間從辦理領取手續的次月起執行。

8: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甬政發〔2007〕14號)第六條第(二)款第1項、第2項、第六條第(三)款第1項、第4項

第六條第(二)款第1項、第2項

(二)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從2006年5月1日起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1998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滿15年的“新人”,退休時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繳費年限滿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中人”,退休時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

第六條第(三)款第1項、第4項

1、2006年5月1日起,參保人員到達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規定的,以及按照本通知規定延長繳費后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對1997年12月31日前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等稱號的人員、獲得科技成果獎等獎項的高級專家和從事井下、高溫、有毒有害工作的參保人員,從2006年5月1日起按省規定標準增發一次性補貼。

9: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甬勞社老〔2007〕37號)第三條第(一)款第10項、第11項、第13項;第三條第(二)款第18項;第19項;第21項

第三條第(一)款第10項、第11項、第13項;

10、“新人”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新人”(1998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到達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繳費年限滿15年,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

11、“中人”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參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到達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且全部繳費年限滿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到達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且全部繳費年限滿15年的“中人”,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

13、符合延長繳費條件的參保人員,延繳后基本養老保險全部繳費年限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應及時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計算其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時以符合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繳費年限時的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繳費年限時相對應年齡的計發月數計算。

第三條第(二)款第18項;第19項;第21項

18、2006年5月1日起,參保人員到達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全部繳費年限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規定條件的,或本市城鎮戶籍參保人員雖經延長繳費但繳費年限仍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

19、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在計算養老保險待遇時,其基礎養老金中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應計入中斷繳費年限的指數,中斷繳費年限期間的繳費工資指數為零,……

……

中斷繳費人員中能夠提供中斷繳費期間本人家庭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本人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有效證明的,期間的中斷繳費年限可不計入中斷繳費年限的指數。

……

21、對1997年12月31日以前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等稱號、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參保人員;1997年12月31日以前獲得科技成果獎等獎項的高級專家、2006年5月1日以后退休的參保人員;……,發給一次性補貼。……;

……

1998年1月1日以后獲得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的職工、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以及從事井下、高溫、有毒有害工作的職工,退休時不再增發一次性補貼。

10: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規范退休(職)辦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甬勞社老〔2010〕23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1款

一、辦理程序

1) 退休(職)申報主體。在職職工由所在單位負責申報;失業人員或其他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與救助服務站(以下簡稱服務站)負責申報。

2) 單位(含服務站,下同)申報程序。申報單位對擬辦理退休(職)參保人員的檔案進行初審,符合規定條件的,填寫《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和基本養老金核準表》(附件1);其中需辦理特殊工種、軍轉干部和因病、非因工負傷提前退休(職)手續的,還應分別填寫《企業職工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申報核準表》(附件2)、《企業軍轉干部提前退休申報核準表》(附件3)和《寧波市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提前退休(職)申報表》(附件4),并攜帶有關材料,報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審核。

3) 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程序。勞動保障部門受理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10個工作日,并告知申報單位。核準同意后,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計算養老待遇,制發《職工退休證》,并從核準退休(職)的次月起發放基本養老金;經審核不符合退休(職)條件的,勞動保障部門應書面告知申報單位。

二、辦理退休(職)核準手續需提供的申報材料

1) 參保人員身份證復印件或其他身份證明;

2) 參保人員檔案;

3)《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和基本養老金核準表》;

4)除上述材料外,屬下列申報對象的人員,還需同時提供其他相關材料:

……

符合55周歲退休年齡條件且選擇50周歲退休的女職工,需提供《企業女職工辦理退休意見書》(附件5);

……

5) 勞動保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報單位隨帶的其他材料

1) 參保人員本人一寸照1張;

2)《社會化發放人員增減表》;

3) 涉及參保人員待遇計發的其他材料。

四、申報時間

申報單位應在參保人員到達退休年齡或符合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的當月申報辦理退休手續,超過時間申報辦理的,其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及待遇計發等參照市勞動保障局甬勞社老〔2003〕252號文件第七條規定辦理。

五、其他

1. 申報單位在申報前應負責將《參保人員辦理退休(職)手續相關規定告知書》(附件6)送本人閱知,并在辦理退休(職)手續時將送本人閱知的情況作為隨帶的其他材料上報勞動保障部門。

……

11: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明確退休(職)辦理工作中有關問題復函》(甬勞社老〔2010〕117號)第一條、第二條

一、《關于規范職工退休(職)辦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甬勞社老〔2010〕23號,以下簡稱《通知》)中第三條規定的“申報單位隨帶的其他材料”,系指申報單位在辦理退休(職)核準手續時所必需提供的申報材料(即《通知》中第二條規定的材料)之外,為做好參保人員管理服務工作,勞動保障部門需要申報單位提供的其他材料,不屬于核準退休(職)時的必備材料。

二、《通知》第五條第1項“申報單位在申報前應負責將《參保人員辦理退休(職)手續相關規定告知書》送本人閱知,并在辦理退休(職)手續時將本人閱知的情況作為隨帶的其他材料上報勞動保障部門”的規定,其目的是讓參保人員了解退休(職)的相關規定。如職工本人不愿在上述《告知書》上簽字的,申報單位應將該《告知書》的送達情況作為申報單位隨帶的其他材料上報勞動保障部門。

12: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明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實施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甬勞社老〔2003〕252號)第七條

企業女干部在50周歲之后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的,在55周歲之前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以辦理退休手續。養老保險待遇計發時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繳費年限計算到本人50周歲止;

(二)按規定繳費人員計算養老保險待遇的社平工資以本人50周歲時上年社平工資為準;

(三)超期繳納記入個人帳戶的養老保險費累計計算;

(四)超期辦理期間的養老金待遇按有關文件進行調整;

(五)養老保險待遇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開始享受。

……

13: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明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實施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甬勞社老〔2004〕143號)第五條

企業女干部在50周歲之后與用人的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應進行失業登記,要求辦理退休手續的,必須憑《失業登記證》由其戶籍所在地的街道社會保障與救助服務站或就業部門勞動事務代理機構負責辦理。

14:浙江省勞動廳《關于省屬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審批問題的通知》(浙勞險〔1999〕121號)第五條

職工退休、退職條件嚴格按國家和省規定執行。符合延長退休年齡條件的,應按規定辦理延長退休年齡手續,凡未按規定辦理延長退休年齡手續的,超過正常退休年齡的年限不能計算繳費年限。任何部門、單位均不得擅自放寬職工退休、退職條件,辦理提前退休、退職。凡不按規定條件和審批程序辦理退休、退職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養老金,所需費用由企業自行解決。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16: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條第三款

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職工在用人單位內由轉制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原干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干部(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

17:浙江省勞動廳《關于全面落實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浙勞政〔1995〕103號)第十條

關于職工退休問題

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后,原工人被聘任為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五年以上,在聘用崗位上退休、退職的,可執行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按《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辦理職工退休、退職手續,根據本人自愿,也可以按工人退休、退職的辦法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原國家正式干部,在工人崗位上工作滿一年,并在工人崗位退休、退職的,可根據本人自愿,既可按干部退休、退職,也可按工人退休、退職。……

18:浙江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浙勞政〔1996〕70號)第五條

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在用人單位內,原工人聘用到干部(技術)崗位連續工作滿五年,并在該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根據本人自愿,也可按工人退休;原干部聘用到工人崗位連續工作滿一年,并在該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根據本人自愿,也可按干部退休。轉制前后聘用的年限尚未間斷的,其聘用年限可合并計算。

19: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國有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經貿企改〔2001〕230號)第二條第三款

實行管理人員竟聘上崗。管理人員是指企業內部擔任各級行政領導職務的人員、各職能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各生產經營單位中專職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

2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第六條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附錄B:

申請書法定格式文本和填表示例

申請書法定格式文本(可登陸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下載)

1: 《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和基本養老金核準表》格式文本

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和基本養老金核準表

申報單位名稱 :                             申報單位編號: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身份證號碼

 

現居住地址

 

聯系電話

 

所屬街道

 

所屬社區

 

郵編

 

直系親屬姓名、住址及與

本人關系

 

聯系電話

 

 

 

 

 

申報單

位意見

該同志表中所填內容屬實,同意申報。

 

申報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退休(退職)資格核準部門意見

參加工作(繳費)時間

  年  月

全部繳費年限

  年 個 月

其中:視同繳費年限

  年  個月

其中:至1997年底止全部繳費年限

  年  個月

中斷繳費月數

個月

其中:計算指數中扣除的中斷繳費月數

個月

高級專業技術職稱(高級技師)情況

 

同意該同志從  年  月起退休(退職)。

經辦人:    復核人:

 

核準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養老金核定

部門意見

經核定,該同志基本養老金每月為  元,從 年 月起計發。

經辦人:    復核人:

核定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備注

 
注:本表一式四份,本人檔案、申報單位、資格核準部門、養老金核定部門各一份

 

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和基本養老金核準表(樣表)

申報單位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                申報單位編號: 1000*****

姓名

張三

性別

出生年月

1950.5

身份證號碼

330203195005200000

現居住地址

××××××××

聯系電話

********

所屬街道

××街道

所屬社區

××社區

郵編

315000

直系親屬姓名、住址及與

本人關系

張一,父子,××××

聯系電話

********

李四,夫妻,××××

********

 

 

申報單

位意見

該同志表中所填內容屬實,同意申報。

 

申報單位蓋章:

2010年 5月4日

退休(退職)資格核準部門意見

參加工作(繳費)時間

  年  月

全部繳費年限

  年  個 月

其中:視同繳費年限

  年  個月

其中:至1997年底止全部繳費年限

  年  個月

中斷繳費月數

個月

其中:計算指數中扣除的中斷繳費月數

個月

高級專業技術職稱(高級技師)情況

 

同意該同志從  年  月起退休(退職)。

經辦人:    復核人:

 

核準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養老金核定

部門意見

經核定,該同志基本養老金每月為  元,從 年 月起計發。

經辦人:    復核人:

核定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備注

 

注:本表一式四份,本人檔案、申報單位、資格核準部門、養老金核定部門各一份

 

 

2:《企業女職工辦理退休意見書》格式文本

企業女職工辦理退休意見書

 

姓名

 

身份證號碼

 

工作單位

 

崗位(工種)

 

本人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本人意見

 

本人年滿50周歲,已閱知《參保人員辦理退休(職)手續相關規定告知書》有關內容,選擇按50周歲退休。

 

簽名:       

年  月  日   

單位意見

 

情況屬實,同意上報。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備注

 

 

 

說明:本表僅適用企業中按浙勞政〔1995〕103號、浙勞政〔1996〕70號文件規定,符合55周歲退休年齡且選擇50周歲退休的部分女職工辦理退休時使用。

 

 

企業女職工辦理退休意見書(樣表)

 

姓名

張三

身份證號碼

330203196007021234

工作單位

XXX股份有限公司

崗位(工種)

出納

本人通訊地址

解放路39號

聯系電話

12345678901

本人意見

 

本人年滿50周歲,已閱知《參保人員辦理退休(職)手續相關規定告知書》有關內容,選擇按50周歲退休。

 

簽名:張三      

2010 年 7月 2日   

單位意見

 

情況屬實,同意上報。

單位蓋章:

2010 年 7月 3日

備注

 

 

 

 

說明:本表僅適用企業中按浙勞政〔1995〕103號、浙勞政〔1996〕70號文件規定,符合55周歲退休年齡且選擇50周歲退休的部分女職工辦理退休時使用。

 

3:《參保人員辦理退休(職)手續相關規定告知書》格式文本

參保人員辦理退休(職)手續相關規定告知書

尊敬的參保人員:

為保護您的合法權益,使您能夠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根據國發〔1978〕104號、《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浙勞政〔1995〕103號、浙勞政〔1996〕7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等法規政策,現將相關規定告知如下:

一.退休年齡的規定

1.男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

企業女職工在用人單位內,原工人身份聘用到干部(管理人員)崗位,或被聘為專業技術連續工作滿五年,并在該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即:可按55周歲退休),根據本人自愿,也可按工人退休(即:可按50周歲退休);原干部身份聘用到工人崗位連續工作滿一年,并按該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即:可按50周歲退休),根據本人自愿,也可按干部退休(即:可按55周歲退休)。符合上述條件之一并選擇50周歲退休的女職工,應填寫《企業女職工退休辦理意見書》。

2.在原國有、縣以上集體企業從事經核準的提前退休工種符合規定年限,未中斷繳費的,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3.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4.在企業工作的軍轉干部和再就業有困難的失業軍轉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本人自愿提前退休的。

二.退職年齡的規定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未滿50周歲、女未滿45周歲。

三.退休(職)繳費年限的規定

1.1997年12月31日之前參加工作的人員,2010年12月31日前到達國家規定退休(職)年齡的,全部繳費年限滿10年;2011年1月1日后到達國家規定退休(職)年齡的,全部繳費年限滿15年;

2.1998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全部繳費年限滿15年。

四.你的權利

你對退休(職)資格核準或待遇核定有異議的,可行使以下權利:

1.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退休(職)資格核準有異議的,可依法在60日內,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法在3個月內直接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退休(職)資格核準有異議的,可依法在60日內,向直接管理該經辦機構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法在3個月內直接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待遇核定有異議的,可在60日內向直接管理該經辦機構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0日內先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辦機構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不服的,再向直接管理該經辦機構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法在3個月內直接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人已知上述內容。

 

本人簽名:                 申報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參保人員辦理退休(職)手續相關規定告知書(樣表)

 

尊敬的參保人員:

為保護您的合法權益,使您能夠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根據國發〔1978〕104號、《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浙勞政〔1995〕103號、浙勞政〔1996〕7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等法規政策,現將相關規定告知如下:

一.退休年齡的規定

1.男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

企業女職工在用人單位內,原工人身份聘用到干部(管理人員)崗位,或被聘為專業技術連續工作滿五年,并在該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即:可按55周歲退休),根據本人自愿,也可按工人退休(即:可按50周歲退休);原干部身份聘用到工人崗位連續工作滿一年,并按該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即:可按50周歲退休),根據本人自愿,也可按干部退休(即:可按55周歲退休)。符合上述條件之一并選擇50周歲退休的女職工,應填寫《企業女職工退休辦理意見書》。

2.在原國有、縣以上集體企業從事經核準的提前退休工種符合規定年限,未中斷繳費的,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3.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4.在企業工作的軍轉干部和再就業有困難的失業軍轉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本人自愿提前退休的。

二.退職年齡的規定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未滿50周歲、女未滿45周歲。

三.退休(職)繳費年限的規定

1.1997年12月31日之前參加工作的人員,2010年12月31日前到達國家規定退休(職)年齡的,全部繳費年限滿10年;2011年1月1日后到達國家規定退休(職)年齡的,全部繳費年限滿15年;

2.1998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全部繳費年限滿15年。

四.你的權利

你對退休(職)資格核準或待遇核定有異議的,可行使以下權利:

1.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退休(職)資格核準有異議的,可依法在60日內,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法在3個月內直接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退休(職)資格核準有異議的,可依法在60日內,向直接管理該經辦機構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法在3個月內直接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待遇核定有異議的,可在60日內向直接管理該經辦機構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0日內先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辦機構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不服的,再向直接管理該經辦機構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法在3個月內直接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人已知上述內容。

 

本人簽名:張三                 申報單位蓋章

2010年 7 月 2 日                 2010年 7 月 3 日

 

 

 

4:《企業退休(職)軍轉干部發放補貼核定表》格式文本

 

企業退休(職)軍轉干部發放補貼核定表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入伍時間

 

轉業時間

 

退體(職)時間

 

原部別、職務

 

轉業時原部隊

行政級別

 

退休(職)時單位

 

單位屬性

 

身份證號碼

 

養老保險

關系所在地

 

生活補貼

金額

 

門診醫療

補貼金額

 

檔案管理

單位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門

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人事部門

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補貼落實

意見

 

備注

根據浙人軍〔2005〕77號文件規定。

說明:

1、此表一式三份,人事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存本人檔案各1份。

2、退休(職)時間欄,應表明是退休還是退職。

3、原部別須填部隊番號,如某軍、某師、某團……。

4、原部隊行政級別欄,如轉業時無行政級別的,可不填。

5、單位屬性指中央、省、市、縣(市)區、其他。

6、上報核定表時需提供以下復印件:①在部隊最后一次干部任免審批表;②軍隊干部轉業審批報告表及轉業證。

 

填表人:                       聯系電話:

 

 

 

企業退休(職)軍轉干部發放補貼核定表(樣表)

姓名

XXX

性別

出生年月

1960.07

入伍時間

1977年

轉業時間

1983.10

退體(職)時間

2010.07

原部別、職務

正排級

轉業時原部隊

行政級別

正排級

退休(職)時單位

寧波市XXXXX

單位屬性

市屬

身份證號碼

330203190000000

養老保險

關系所在地

市屬

生活補貼

金額

700元

門診醫療

補貼金額

30元

檔案管理

單位意見

 

 

蓋章:2010年7月3日

主管部門

意見

 

 

蓋章:2010 年7月 5日

人事部門

意見

 

 

蓋章:2010 年 7 月 20 日

補貼落實

意見

 

已核

2010.07.21

備注

根據浙人軍〔2005〕77號文件規定。

說明:

1、此表一式三份,人事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存本人檔案各1份。

2、退休(職)時間欄,應表明是退休還是退職。

3、原部別須填部隊番號,如某軍、某師、某團……。

4、原部隊行政級別欄,如轉業時無行政級別的,可不填。

5、單位屬性指中央、省、市、縣(市)區、其他。

6、上報核定表時需提供以下復印件:①在部隊最后一次干部任免審批表;②軍隊干部轉業審批報告表及轉業證。

 

填表人:                          聯系電話:

 

 

 

5:《一次性養老保險補貼核定表》格式文本

一次性養老保險補貼核定表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出生年月

年月

參加工作時間

年 月

身份

 

轉企時本人所任職務

 

轉企時工作年限

 

轉企時工作月數

 

轉企時所在單位

 

本人現工作單位(退休時所在單位)

 

本人現養老保險關系所在機構

 

填報單位意見

根據文規定,一次性養老保險補貼元,每月增發額元。

  年 月 日

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已復核,同意一次性養老保險補貼元,每月增發額元。

  年 月 日

核準意見

  年 月 日

備注

 

 

 

一次性養老保險補貼核定表(樣表)

 

姓名

XXX

性別

身份證號

12345678912345

出生年月

1950 年09月

參加工作時間

1970年05月

身份

工人

轉企時本人所任職務

工人

轉企時工作年限

24

轉企時工作月數

284

轉企時所在單位

寧波市XXXXXXXXXX

本人現工作單位(退休時所在單位)

寧波市XXXXXXXX

本人現養老保險關系所在機構

寧波市XXXXXXX

填報單位意見

根據甬黨辦發〔2004〕115號文規定,一次性養老保險補貼26685元,每月增發額223元。

 

2005 年05月18日

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已復核,同意一次性養老保險補貼26685元,每月增發額233 元。

 

2005 年05 月18日

核準意見

同意

2005年05 月16日

備注

 

 

 

 

6:《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榮譽津貼審批表》格式文本

 

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榮譽津貼審批表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工作單位

 

所屬系統

 

參加工作時間

 

離退休時間

 

授 予 榮 譽 稱 號 簡 況

授予稱號時間

何種榮譽稱號

授予榮譽稱號機關

榮譽稱號級別

 

 

 

 

 

 

 

 

 

 

 

 

現在是否保持榮譽稱號

 

每月享受榮譽津貼費

 

所在單位意見

  年 月 日

市 勞 動 競 賽

委員會辦公室

意見

  年 月 日

備注

①附榮譽證書、證件復印機。

②此表一式三份(本人檔案一份,所在單位一份,市勞賽辦一份)

 

 

 

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榮譽津貼審批表

(樣表)

姓名

XXX

性 別

出生年月

1950.07

工作單位

寧波市XXXXXXXXXXXXX

所屬系統

交通

參加工作時間

1969.10

離退休時間

2010.07

授 予 榮 譽 稱 號 簡 況

授予稱號時間

何種榮譽稱號

授予榮譽稱號機關

榮譽稱號級別

1996.04

省勞動模范

浙江省人民政府

省級

 

 

 

 

 

 

 

 

現在是否保持榮譽稱號

每月享受榮譽津貼費

120元

所在單位意見

 

同意申報

 

2010 年 7月19日

市 勞 動 競 賽

委員會辦公室

意見

 

該同志為1996年04月省政府表彰的浙江省級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壹佰貳拾元整 。

 

2010 年 7月20日

備注

①附榮譽證書、證件復印機。

②此表一式三份(本人檔案一份,所在單位一份,市勞賽辦一份)

 

 

附錄C:

與獲取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相關的政策規定等其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勞力字〔1992〕33號) ;

2:寧波市勞動局、寧波市檔案局《關于貫徹執行〈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甬勞力〔1992〕257號);

3: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寧波市檔案局《關于規范企業退休(職)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勞社險〔2008〕200號)。

 

  稿源: 寧波市養老保險管理中心  編輯: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