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主體
寧波市城鎮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辦事依據
1.根據《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財政部關于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浙人社發〔2010〕122號)
2.《關于印發<浙江省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0〕184號)
3.《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操作辦法》
●辦理程序
(一)轉入地無接受單位的
1、參保人員中止參保后,由本人到轉移專窗提出轉移申請,各經辦機構在查驗本人醫保證卡、身份證后,提供《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表》);
2、參保人員填寫《申請表》的15個工作日內,各經辦機構須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并進行辦理個賬,打印《寧波市城鎮醫療保險個賬清算(轉移、支付)單》(附件B,以下簡稱《清算單》),支付個賬結余金額,有透支的收回;
(2)生成一式三聯的《參保(合)憑證》(附件3)(以下簡稱《憑證》),此憑證第一聯暫由經辦機構保管、第二聯存檔、第三聯交參保人員保管;
3、等待接收該參保人員新就業地經辦機構傳送的《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附件2,以下簡稱《聯系函》);
4、各經辦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將《憑證》第一聯(黑色)和填寫完成的《參保(合)人員醫療保障類型變更情況表》(附件4,以下簡稱《情況表》),通過信函傳送《聯系函》中的經辦機構;
(二)轉入地有接受單位的
參保人員辦理中止參保手續后,由本人到轉移專窗提出轉移申請,各經辦機構首先應查詢個賬情況并分別按以下二種情況處理:
1、個人賬戶無透支金額的情況
(1)參保人員可憑醫保證卡、身份證申請領取《醫保關系轉移聯系單》(附件A,以下以下簡稱《聯系單》);
(2)等待對方經辦機構傳送的《聯系函》,并在收到對方的《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轉移手續:
①進行個賬清算:個人賬戶有余額的,將余額劃入對方提供的銀行賬戶;有透支的收回,同時終止參保(合)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②核對有關信息并填寫、生成《憑證》和《情況表》,《憑證》一式三聯,其中第一聯和第三聯以及《情況表》,須按照《聯系函》的要求以掛號信形式發出信函,《憑證》第二聯歸檔備查。
2、個人賬戶有透支金額的情況
參保人員中止參保后,經查詢個人賬戶有透支金額的,則按轉入地無接受單位的操作辦法辦理。
●其他說明
1.請他人代理的,隨帶代理人身份證;
2.要求在醫保待遇停止前辦理的,需在表五上注明自愿放棄待遇享受;
3.辦理時間為每月1—23日的工作日;
4.清算后,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注銷,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同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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