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主體
寧波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辦事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5號)
2.《關于勞動能力鑒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5號
3.《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
4.《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省物價局、省財政廳調整職工傷殘醫務勞動鑒定費標準的通知》(浙勞社工傷〔2001〕134號)
5.《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甬政發〔2004〕32號)
●申報條件
經勞動保障部門工傷認定的職工。
●申報材料
1.《寧波市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表》一式四份,由申請人(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根據職工傷殘程度如實填寫;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對縣(市)、區鑒定結論不服要求重新鑒定的,還需提供縣(市)、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原件及復印件;委托鑒定的需提供委托書;
3.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一寸免冠照四張;
4.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其中:
(1)精神病患者須提供寧波市康寧醫院疾病診斷證明書(門診醫學鑒定書);
(2)職業病患者應提供具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或鑒定證明書(附病歷和檢驗結果等資料的原件);
5.門診病歷(包括出院小結)、各種化驗單、特殊檢查報告單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6.根據不同疾病,分別提供以下資料原件,如復印件須加蓋醫院醫教科公章:
(1)心臟病患者:近期動態心電圖、心臟彩超(包括心功能測定)報告單原件及復印件;
(2)肝病患者:近期肝功能、凝血酶原時間及B超報告單原件及復印件;
(3)腎病患者:遠、近期腎功能、尿常規化驗單原件及復印件;
(4)血液病患者:遠、近期血常規、骨髓穿刺病理報告單原件及復印件;
(5)肺部疾病患者:胸片及報告單、肺功能測定報告單、血氣分析化驗單原件及復印件;
(6)腦血管意外者:頭顱X線、CT、MRI片及報告單原件及復印件、有肢體功能障礙的需提供肌電圖報告單原件及復印件;
(7)眼科疾病患者:近期的視力、矯正視力、視野檢查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8)耳部疾病患者:耳誘發電位報告單、電測聽、聲阻抗報告單原件及復印件;
(9)骨科患者:X線、CT、MRI片及報告單原件及復印件、如有神經損傷的,需提供肌電圖原件及復印件。
如遇特殊疾病需提供特殊病歷資料的,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員解釋說明后,請申請人提供。
●辦理程序
申請人應在職工工傷治愈或傷情相對穩定后,持上述資料到服務大廳綜合窗口申請辦理勞動能力鑒定,并按規定繳納勞動能力鑒定費。其中:
1.骨折內固定患者,應在內固定拆除后申請鑒定;
2.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醫療期需超出1年者,應提前申請延長醫療期鑒定。
●法定時限
鑒定結論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必要時可延長30日;并電話或短信通知申請人到指定地點及時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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