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主體
寧波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辦事依據
1.《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
2.《關于建立、健全勞動鑒定委員會及其工作制度的通知》(浙勞險〔1992〕143號)
3.《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省物價局、省財政廳調整職工傷殘醫務勞動鑒定費標準的通知》(浙勞社工傷〔2001〕134號)
4.《寧波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組織通則》(甬政發〔1992〕155號)
●申報材料
1.《寧波市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表》一式二份,由申請人(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根據職工病殘程度如實填寫;
2.本人要求辦理因病退休(職)的書面報告(精神病患者需監護人簽字);
3.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一寸免冠照二張;
4.市級醫院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精神病患者須提供寧波市康寧醫院疾病診斷證明書);
5.病歷(包括出院小結)、各種化驗單、特殊檢查報告單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6.根據不同疾病,分別提供以下資料原件,如復印件須加蓋醫院醫教科公章:
(1)癌癥患者:病理切片報告,記錄放療、化療的病歷;
(2)心臟病患者:近期動態心電圖、心臟超聲(包括心功能測定)報告單;
(3)肝病患者:近期肝功能、凝血酶原時間及B超報告單;
(4)腎病患者:遠、近期腎功能、尿常規化驗單;
(5)血液病患者:遠、近期血常規、骨髓穿刺病理報告單;
(6)肺部疾病患者:胸片及報告單、肺功能測定報告單;
(7)腦血管意外者:頭顱X線、CT、MRI片及報告單;
(8)眼科疾病患者:近期的視力、矯正視力、視野檢查資料;
(9)耳部疾病患者:耳誘發電位報告單;
(10)骨科患者:X線、CT、MRI片及報告單;
(11)糖尿病患者:遠、近期血糖、尿糖化驗單,根據并發癥不同分別提供視力情況、心功能情況、腎功能情況等相關資料。
如遇特殊疾病需提供特殊病歷資料的,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員解釋說明后,請申請人提供。
●辦理程序
1.申請人應在職工醫療期滿后或病情相對穩定時,持上述資料到服務大廳綜合窗口申請辦理勞動能力鑒定,并按規定繳納勞動能力鑒定費;
2.江北區職工要求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的,請到江北區勞動保險管理所辦理申請手續。
●承諾時限
鑒定結論自受理之日起90日內做出,并電話通知申請人到指定地點及時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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