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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就業
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
http://gaozhiyun.cn  中國寧波網   10月22日 08:37

  (一)養老保險

  1.參保繳費

  外來務工人員與城鎮職工一樣,用人單位都應當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并出面為其辦理參加養老保險手續。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由統籌地政府按不低于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確定,其中市級統籌區域目前為850元,繳費比例為13%,養老保險費全部由企業負擔,個人不用繳費。(注:外來務工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見其他規定,此略。)

  職工參加養老保險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其繳費基數的8%為其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是職工退休時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主要依據之一。

  2.個人賬戶保留、轉移和退還

  如果外來務工人員在本市同一統籌區域內變動用人單位的,由新用人單位持參保人員身份證、《寧波市社會保險中(終)止繳費通知表》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續接手續,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如果外來務工人員在本市不同統籌區域之間變動用人單位的,由本人憑身份證、《寧波市社會保險中(終)止繳費通知表》向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時,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并轉移。

  如果外來務工人員暫時離開寧波去其它城市工作,以后仍會回到寧波,可以申請將在寧波建立的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保留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后回寧波工作,繼續繳費時,可以將前后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累加計算。

  如果外來務工人員離開寧波去其它城市工作,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將在寧波建立的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移到繼續工作的其它城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其前、后的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可累加計算。轉移時需要提供《養老保險中(終)止繳費通知書》和對方城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聯系函,聯系函上需要注明對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戶銀行、賬戶名稱和賬號。

  如果外來務工人員離開寧波返回老家,符合規定的也可申請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領取時需攜帶《養老保險中(終)止繳費通知書》、身份證及復印件、勞動手冊(或就業證)以及以本人姓名開戶的銀行卡;如委托他人代為辦理,還需要提供本人出具的委托書及代辦人身份證和復印件。

  3.待遇享受

  參加寧波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的外來務工人員,其待遇享受分為兩種形式,即按月享受養老待遇或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

  按月享受養老待遇:參加寧波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并且到達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前的最后5年在本市工作并連續參保繳費的,到達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即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時經核準后,可按月享受養老待遇。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外來務工人員居住地通過銀行發放或郵局寄發。

  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在本市累計繳費滿12個月及以上,離開本市行政區域,其養老保險關系不具備轉移條件,本人不愿意保留個人賬戶的由本人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核準后,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一次性發給本人。 (二)失業保險

  1.參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外來務工人員,應按有關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并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按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確定,并隨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調整而調整。

  用人單位按其應繳失業保險費基數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外來務工人員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2.待遇享受

  外來務工人員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標準按相同繳費時間的城鎮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50%確定。

  用人單位與外來務工人員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應將《寧波市失業人員登記證明書》、《寧波市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登記表》、勞動合同文本等有關材料送達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外來務工人員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按照享受失業保險金條件,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按規定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

  因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不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等原因,造成外來務工人員不能按規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其失業保險待遇損失或一次性生活補助損失總額的2倍給予賠償。

  (三)大病醫療保險

  1.參保繳費

  外來務工人員大病醫療保險實行市區和縣(市)級分別統籌。用人單位須按規定為外來務工人員辦理大病醫療保險參保手續,從辦理參保手續的次月起開始繳納醫療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由所在用人單位繳費,外來務工人員本人不繳費。繳費基數為統籌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由統籌地政府確定,最高不超過3%。其中市區統籌區域繳費比例為2%,另按繳費基數的0.5%繳納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外來務工人員辦理醫保參保手續的,應補繳應繳納月份的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補繳大病醫療保險費后,其外來務工人員的大病醫療保險關系和待遇按甬政發〔2006〕24號及統籌地有關規定執行。市區統籌區域內未按規定辦理參保的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保期間其職工發生的醫療費,由用人單位參照大病醫療保險待遇標準予以支付。

  2.醫保待遇

  市區統籌區域從單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次月起(即單位辦理申報手續的第三個月起),參保職工開始享受醫保待遇,單位中(終)止醫保關系時,醫保待遇享受到次月月末止。例如1月23日前辦理參保手續,從3月1日起享受醫保待遇,11月23日前辦理中(終)止參保手續,待遇享受延續到12月31日。

  外來務工人員參加大病醫療保險,不建立個人醫療賬戶。外來務工人員參加大病醫療保險后,不計算累計繳費年限。

  市區統籌區域大病醫療保險待遇包括住院(含急診留觀、家庭病床,下同)治療待遇和特殊病種規定治療項目的治療(含門診和住院治療)待遇,其標準與職工住院醫療保險一致。

  市區統籌范圍內外來務工人員大病醫保住院待遇表:

  住院醫療(年度內分為4段支付)

  起付線以下起付線至3.5萬元(含) 3.5萬元—7萬元(含) 7萬元以上

  由個人自負,起付線:

  三級醫院900元;

  其它醫院600元;

  社區醫院300元三級及其它醫院:個人承擔20%;

  社區醫院:個人承擔15%;

  其余由統籌基金支付三級及其它醫院:個人承擔15%;

  社區醫院:個人承擔10%;

  其余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承擔5%,其余由統籌基金、大病

  救助金支付

  市區統籌范圍內參保人員特殊病種治療發生的醫療費,在職職工個人承擔10%,其余由統籌基金支付。

  3、就醫結算

  市區統籌范圍內參保職工可憑本人《醫療保險證歷本》自行選擇市區范圍內醫保定點醫院就醫。發生的醫療費屬于統籌基金、大病救助金支付的部分由定點醫院與市醫保中心結算;屬于個人負擔的部分由定點醫院與參保人員結算。住院時個人應先支付一定的預付金,出院結算時根據個人負擔額度,多退少補。

  市區統籌范圍內本地無親屬的參保人員因病需要住院治療的,可向參保關系所在的醫保經辦機構申請回原籍居住地的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按我市異地定點就醫的有關規定執行。

  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的支付范圍、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待遇支付標準以及醫療服務、醫療費用結算、就醫管理等其他未盡事宜均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參保職工的工傷、生育醫療費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屬于醫保基金支付范圍。另外,醫療保險規定范圍以外的醫療費;未按規定就醫的醫療費;因違法或犯罪、故意自傷或自殘、自殺、斗毆、酗酒、吸毒所發生的醫療費;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大面積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賠付責任發生的醫療費;出國、出境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參保人員被暫停、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等不屬于醫保基金支付范圍。

  參保職工將本人的《醫療保險證歷本》供他人就醫、記賬的;冒用他人醫療保險憑證就醫、記賬的;符合出院條件,醫療機構開具出院通知書后,拒絕出院的;弄虛作假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證歷本》遺失未及時掛失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以及采取欺騙、虛構事實、偽造證明(單據)等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待遇的,醫保經辦機構將追回損失;同時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視情節暫停其醫保待遇,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工傷保險

  1.參保規定

  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外來務工人員(包括已簽訂勞動合同,或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都應當為其參加工傷保險,及時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并繳納工傷保險費。外來務工人員個人無需繳納工傷保險費。

  2.待遇享受規定

  外來務工人員發生工傷事故后,與城鎮居民職工享有同樣的工傷待遇

  外來務工人員在因工傷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外來務工人員因工傷殘經勞動能力鑒定為1-10級傷殘的,可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除此之外,被鑒定為1-4級傷殘的外來務工人員,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經鑒定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還可按月享受生活護理費;(1-4級傷殘外來務工人員也可選擇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被鑒定為5-6級傷殘的外來務工人員,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

  經勞動能力鑒定為5-10級傷殘的外來務工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外來務工人員因工死亡的,直系親屬可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還可按月享受或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沒有參保,在此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或非法用工單位使用外來務工人員致殘的,由單位支付治療期間的費用(含護理、食宿費用等),醫療終結經勞動能力鑒定,由單位給予一次性賠償。

  3.手續辦理

  ⑴申請工傷認定手續

  外來務工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為其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外來務工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⑵勞動能力鑒定

  發生工傷的外來務工人員在醫療期滿或醫療期內工傷治愈時,用人單位、工傷外來務工人員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應當向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申請時應提供書面申請報告、工傷認定結論、疾病診斷證明書、檢驗結果(報告)、診療病歷等原始資料。

  (五)生育保險

  1.參保規定: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外來務工人員(包括已簽訂勞動合同,或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都應當為其參加生育保險,及時辦理生育保險參保手續并繳納生育保險費。外來務工人員個人無需繳納生育保險費。

  2.待遇享受規定:外來務工人員要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外來務工人員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所在單位按規定為其參加生育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且連續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滿6個月;(2)必須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包括: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第一胎或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生育第二胎的;按政策生育第一、二胎但懷孕后流產(引產)的。(3)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外來務工人員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下列項目: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支付。凡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的外來務工人員,由于用人單位原因沒有參加的,其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標準支付。

  

 

  稿源: 寧波市政府門戶網站整理  編輯: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