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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軍人轉業安置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規定
http://gaozhiyun.cn  中國寧波網   01月01日 15:42

 一、總的原則

  1.軍隊干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干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2.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盡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則。

  3.國家設立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機構,在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機構。

  4.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干部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完成軍隊轉業干部安置任務。

  二、轉業安置計劃

  1.全國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解放軍總政治部編制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2.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含處級以下文職干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干部,下同)的軍隊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軍隊干部轉業安置計劃:

  (1)達到平時服現役最高年齡的;

  (2)受軍隊編制員額限制不能調整使用的;

  (3)因身體狀況不能堅持軍隊正常工作但能夠適應地方工作的;

  (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

  3.擔任團級以下職務的軍隊轉業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軍隊干部轉業計劃:

  (1)年齡超過50周歲的;

  (2)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

  (3)患有嚴重疾病,經駐軍醫院以上醫院診斷確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4)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5)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6)被開除黨籍或者受勞動教養喪失干部資格的;

  (7)其他原因不宜作轉業安置的。

  4.擔任師級職務(含局級文職干部,下同)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干部,年齡50周歲以下的,本人申請,經批準可以安排轉業,列入軍隊干部轉業安置計劃。擔任師級職務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干部,年齡超過50周歲、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準轉業,另行辦理。

  5.因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或者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成建制成批軍隊干部的轉業安置,由解放軍總政治部與國家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協商辦理。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計劃外選調軍隊干部,經大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核并報解放軍總政治部批準轉業后,由國家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辦理審批。

  三、安置地點

  1.軍隊轉業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干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3.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身子女的軍隊轉業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4.軍隊轉業干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擇業的;

  (2)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3)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4)因戰因公致殘的。

  5.夫婦同為軍隊干部且同時轉業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轉業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國家重點工作、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軍隊轉業干部,經接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規定條件的軍隊轉業干部,可以到該地區安置。

  四、工作分配與就業

  1.擔任師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干部或者擔任營級以下職務(含科級以下文職干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干部,下同)且軍齡不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干部,由黨委、政府采取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擔任團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干部或者擔任營級職務且軍齡滿20年的轉業干部,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2.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黨委、政府應當根據其德才條件和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安排工作和職務。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干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干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其他擔任師、團級職務或者擔任營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干部,參照上述規定,合理安排。

  3.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干部,一般應當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職務。擔任行政職務并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干部,根據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應的行政職務或者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4.國家下達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年度增人計劃,應當首先用于安置軍隊轉業干部。編制滿員的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干部,按照實際接收人數相應增加編制,并據此增加人員工資總額計劃。

  5.黨和國家機關接收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對擔任師、團級職務的,采取考核選調等辦法安置;對擔任營級以下職務的,采取考試考核和雙向選擇等辦法安置。對有的崗位,也可以在軍隊轉業干部中采取競爭上崗的辦法安置。

  6.對計劃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參照其軍隊等級安排相應的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并給予3年適應期。企業接收軍隊轉業干部,由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計劃,根據軍隊轉業干部本人志愿進行分配,企業安排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并給予2年適應期。軍隊轉業干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不行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7.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黨委、政府下達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任務。需要增加編制、職數和工資總額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8.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地政府應當采取提供政策咨詢、組織就業培訓、拓寬就業渠道、向用人單位推薦、納入人才市場等措施,為其就業創造條件。

  9.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社會上招聘錄用人員時,對適合軍隊轉業干部工作的崗位,應當優先錄用、聘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

  10.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地政府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金融、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視情提供低息貸款,及時核發營業執照,按照社會再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等稅費。

  五、待遇

  1.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同等條件人員的標準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退休時的職務等級低于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的,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退休待遇。本條規定不適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級以上處分的軍隊轉業干部。

  3.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4.軍隊轉業干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教學工作,轉業后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劃,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5.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干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6.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按照下列條件和標準增發退役金:

  (1)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準增發。

  (2)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準增發。本辦法第三十八條和本條各項規定的標準合并計算后,月退役金數額不得超過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干部月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

  7.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的轉業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退役金,免征個人所得稅。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被黨和國家機關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停發退役金。

  8.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去世后,從去世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區別不同情況,一次發給本人生前10個月至40個月的退役金作為憮恤金和一定數額的退役金作為喪葬補助費。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的遺屬生活確有困難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

  9.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享受所在單位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政治待遇;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享受安置地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干部的有關政治待遇。

  10.軍隊轉業干部在服現役期間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比照全國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被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以及被評為全國模范軍隊轉業干部的,比照省部級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

  六、培訓

  1.軍隊轉業干部的培訓工作,是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政策和經費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2.對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應當進行適應性培訓和專業培訓,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在安置前組織性培訓。培訓工作貫徹“學用結合、按需施教、注重實效”和“培訓、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增強針對性和實用性,提高培訓質量。

  3.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專業培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按部門或者專業編班集中組織實施,培訓時間不少于3個月。軍隊轉業干部參加培訓期間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在職人員的各項待遇。

  4.自主擇軍隊轉業干部的就業培訓,主要依托軍隊轉業干部培訓中心具體實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職業培訓機構承擔具體工作。負責培訓的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合理設置專業課程,加強定向職業技能培訓,以提高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就業競爭能力。

  5.軍隊轉業干部培訓中心,主要承擔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的適應性培訓和部分專業培訓,以及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就業培訓。軍隊轉業干部培訓中心從事社會服務的收益,主要用于補助培訓經費的不足。

  6.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師資、教學設施等方面,支持軍隊轉業干部培訓。對報考各類院校的軍隊轉業干部,應適當放寬年齡條件,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應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投檔。

  七、住房保障

  1.指導思想

  按照國家及軍隊關于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現行軍隊轉業干部住房保障辦法,逐步實行軍隊轉業干部住房分配貨幣化、商品化和社會會,以促進軍隊建設、維護軍隊轉業干部的切身利益。

  2.基本原則

  與國家及軍隊房改政策銜接配套,堅持編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現負擔的原則,體現對軍隊轉業干部的優待。軍隊轉業干部享受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地方人員的各項住房待遇。

  (1)保障方式。軍隊轉業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2)房源供應。安置地人員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按要求為軍隊轉業干部提供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對全遷戶軍隊轉業干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前提供房源;其他軍隊轉業干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后的一年內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應當做到選址合理、質量可靠、設施配套。

  (3)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單位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優先向軍隊轉業干部出售。軍隊轉業干部購房面積由其根據家庭支付能力自主決定。

  (4)租住周轉住房。對于安置地暫難以提供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適戶軍隊轉業干部、配偶無住房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金確有困難的其他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提供周轉住房供租住。有條件的地區可建設或購買適當數量的住房,作為軍隊轉業干部的周轉住房,重點解決全遷戶軍隊轉業干部的住房問題。

  (5)購買軍產住房。租住售房區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干部,本人及春配偶確無其他住房的,可按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關規定購現有住房。

  (6)修建自有住房。各地應結合小城鎮的改造支持和鼓勵軍隊轉業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軍隊轉業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國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自建住房的各項優惠政策。

  (7)住房檔案移交。軍隊轉業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況和住房需求,由軍隊團(含)級以上單位干部、財務、營房部門審核上報。軍隊轉業干部住房檔案與其本人檔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8)退還軍產住房。租住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已購買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決了住房的,應及時退還軍產住房。

  4.住房補貼

  (1)住房補貼來源。軍隊轉業干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轉業后在地方工作期間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按有關規定解決。

  (2)住房補貼對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準轉業的軍隊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安居工作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已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安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給予貨幣補差的,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價購買,購房實際建筑面積達到購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的,分別按軍隊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差;按經濟適用住房購其配偶現租住住房的,夫婦雙方可以按規定分別申請住房補貼。

  (3)住房補貼方式。軍隊轉業干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軍官、文職干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2000]后財字第18號)規定計發,計發時間截止到軍隊停發工作的下一個月。安置地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高于軍隊基本住房補貼基準房價的,由軍隊按規定計發地區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補貼,由接收安置單位按照體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4)住房補貼申請。軍隊轉業干部申請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應如實提供家庭住房情況等有關資料,由本人所在團(含)級以上單位營房部門會同干部、財務部門共同審核辦理。

  (5)住房補貼發放。軍隊轉業干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軍隊團(含)級以上財務部門在軍隊轉業干部離隊時發給個人。其中,租住軍產住房的,退還軍產住房時計發給個人。

  (6)配偶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干部配偶的住房補貼按其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已實行住房補貼制度的單位應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劃撥、支付。夫婦均為軍隊干部,一方轉業需要購買住房的,留隊一方可以申請住房補貼。

  八、社會保障

  1.軍隊轉業干部的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其服現役期間的醫療等保險費,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向等條件人員的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障待遇;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障,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3.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到地方后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醫療保障,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家屬安置

  1.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配偶的工作,安置地黨委、政府應當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與軍隊轉業干部同時接收安置,發出報到通知。調入調出單位相應增減工資總額。對安排到實行合同制、聘任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配偶,應當給予2年適應期。適應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2.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配偶、子女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地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幫助其實現就業;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并按照國家和安置地促進就業的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3.軍隊轉業干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隨調隨遷,各地公安部門憑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通知及時辦理遷移、落戶手續。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排;報考各類院校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軍隊轉業干部身邊無子女的,可以隨調一名已經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辦理軍隊轉業干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和轉學、入學習事宜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4.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已經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其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并轉移或者繼續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有關規定,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

 

  稿源: 寧波市信息中心  編輯: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