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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歸國就業
關于大力引進高層次海外留學人員的若干規定
甬政發〔2004〕107號
http://gaozhiyun.cn  中國寧波網   10月12日 10:46

第一條 為了大力引進高層次海外留學人員來寧波創業、發展,促進寧波的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寧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高層次海外留學人員(以下簡稱留學人員),是指我國公民出國留學,取得博士學位的人員;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我市緊缺急需專業國際通用執業資格,并在國外工作兩年以上取得顯著業績的人員。上述人員包括已加入外國國籍或已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的。

  第三條 引進留學人員應遵循下列原則:

 開放性原則。留學人員來本市創業、工作或以各種方式為本市服務,來去自由,出入方便。

 市場配置原則。留學人員以何種方式參與本市建設,通過何種途徑獲得和獲取多少個人經濟收益,根據市場需求情況,由相關主體各方自主協商約定。

 服務便捷原則。政府,相關團體、組織,各留學人員創業園及其他留學人員服務機構,努力為留學人員在工作、科研、生活等各方面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第四條 市人事局是本市留學人員引進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市級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引進留學人員的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

  各相關團體,留學人員服務機構,要積極為留學人員來本市創業、工作提供服務。市本級要健全專門服務機構,完善服務功能,為留學人員來本市創業提供咨詢、推介等服務,并為引進留學人員辦理或代辦關系轉移、學歷學位認證等事宜。

  第五條 留學人員在本市創業、工作的,憑用人單位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可向縣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申領《浙江省海外高層次留學回國人才工作證》。加入外國國籍符合條件的留學人員,可按國家規定申領《外國專家證》,憑《外國專家證》可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領《外國人居留證》。需在本市落戶的,可憑本人有效因私護照、原國內戶口注銷地證明到實際居住地戶口辦證中心或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落戶手續。其配偶、子女、父母按有關隨遷政策予以落戶。

  第六條 優先為留學回國人員辦理因私普通護照和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證。對來本市工作的外籍留學人員,根據實際需要發給有效期1年至5年的外國人居留證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Z”(工作類)簽證。

  第七條 留學人員的隨遷配偶需在本市就業的,由引進單位妥善安置,確有困難的由當地政府人事部門幫助推薦就業;其子女需在本市初中、小學就讀的,可在居住地段就近入學,要求在地段外借讀的,按《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關于大力引進人才和智力實施辦法>的補充意見》(甬黨辦發〔2004〕42號)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留學人員來本市工作、創業的,海關憑有關證明,對自用安家物品包括家電,在規定數量范圍內準予免稅進口,并可申請購買自用免稅國產小汽車1輛。 

  第九條 外籍留學人員在本市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持有關證明材料和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兌換外匯匯出。

  第十條 留學人員申請獲得國家科技研發項目擇優資助經費的,按一定比例匹配資助經費,已獲得地方資助經費的項目,其所獲得資助經費視同配套。

  第十一條 留學人員在本市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以申報政府科技進步獎和其它單項科研成果獎。   第十二條 市政府設立“寧波市留學人員為國服務成就獎”,對來本市工作、創業兩年以上取得顯著成就的留學人員,進行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留學人員可以推薦參加國家、省、市有突出貢獻專家等的評選;可推薦參加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和市“4321人才工程”培養人員的評選。

  第十四條 留學人員在本市留學人員創業園和市政府投資創建的各類產業園區內創辦企業的,其租用的生產、科研用房,根據資金投入情況,三年內給予一定的租金減免。

  第十五條 市級每年安排留學人員科技創新創業資金1000萬元人民幣,主要用于資助留學人員在本市創業啟動和科研開發項目,由市科技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負責實施。

  第十六條 留學人員創辦的企業屬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年銷售收入達到800萬元人民幣,可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被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委員會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或承擔了國家、省、市重點科研(開發)項目的,享受本市有關扶持和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留學人員來本市工作的,出國前的工作年限和在國外注冊攻讀研究生的時間,可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或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十八條 留學人員的易地安家補助和非外籍留學人員的住房貨幣化分配,按《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關于大力引進人才和智力實施辦法>的補充意見》(甬黨辦發〔2004〕42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各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鼓勵出國留學人員參加寧波建設的若干規定》(甬政〔1995〕16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人事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稿源: 寧波·人事編制  編輯: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