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高校畢業生充分就業的通知》(甬政辦發〔2009〕106號)和《關于延長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政策的實施意見》(甬勞社就〔2010〕64號)精神,現就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扶持高校畢業生在我市市區創業有關補貼政策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關于申報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社保補貼
(一)申報對象。畢業兩年內的寧波戶籍或寧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
(二)申報條件。上述對象在鄞州、海曙、江東、江北、鎮海、北侖區和大榭開發區、寧波國家高新區、寧波保稅區和東錢湖旅游度假區(以下簡稱市轄各區)范圍內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
(三)補貼標準及期限。創業畢業生應繳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最低標準之和的三分之二,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四)申報程序及所需資料。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向工商營業執照上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區人事局申報辦理,并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申請人高校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經社會保險經辦部門蓋章確認的《寧波市市級統籌地區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創業社保補貼申請表》(附件1)。
(五)申報時間。一年申報一次,申報時間為每年12月10日至12月25日。區人事局、財政局審核后匯總報市人事局。市人事、勞動保障審核后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撥付相應款項。
二、關于申報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創業補貼
(一)申報對象。畢業兩年內在市轄各區自主創業的寧波戶籍或寧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
(二)申報條件。上述對象初次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后穩定經營6個月以上。
(三)補貼標準。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創業補貼標準為一次性2000元。
(四)申報程序及所需資料。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向工商營業執照上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區人事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申請人高校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寧波市市級統籌地區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創業補貼申請表》(附件2)。
(五)受理辦法和發放時間
區人事局會同區財政局對創業補貼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匯總后報市人事局。市人事局會同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審核后下拔。創業補貼采用定期發放形式,每年發放一次。發放時間為每年1月份。區人事局于上年12月15日前上報當年受理的項目。
三、關于申報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創業帶動就業獎勵
(一)申報對象。寧波戶籍或寧波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
(二)有關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創業帶動就業獎勵的申報條件、補貼標準、申報程序、所需資料、受理辦法和發放時間等,按《寧波市區創業扶持補貼政策實施細則》(甬勞社就〔2009〕85號)規定辦理。
四、關于申報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
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小額擔保貸款及財政貼息的申請、受理、發放,按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人事局聯合印發的《寧波市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操作規程》(甬銀發〔2009〕78號)規定辦理。
五、上述人員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時間以甬政辦發(2009)106號文件下發之日起為準。
附件: 1.寧波市市級統籌地區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創業社保補貼申請表
2.寧波市市級統籌地區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創業社保補貼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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