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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就業
關于貫徹市政府進一步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甬人才〔2009〕13號
http://gaozhiyun.cn  中國寧波網   06月26日 10:03

各縣(市)區人事局、財政局、勞動保障局、工商局、民政局,人民銀行各縣(市、區)支行,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實施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甬政發〔2009〕27號)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高校畢業生充分就業的通知》(甬政辦發〔2009〕106號)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企業錄用寧波生源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問題

  (一)文件所稱的企業錄用寧波生源高校畢業生是指首次就業、被全市各類企業錄用的寧波生源高校畢業生。文件所稱的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企業錄用寧波生源高校畢業生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報社保補貼 

  1、錄用的寧波生源高校畢業生為2008年至2011年期間畢業,且雙方簽訂2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并辦理就業登記; 

  2、為畢業生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五項社會保險費; 

  3、辦理就業登記、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必須為同一家企業。 

  (三)申報社保補貼需提供的資料 

  1、《企業錄用寧波生源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申報表》一式三份;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其復印件;

  3、企業與畢業生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其復印件; 

  4、《寧波市就業登記表》及其復印件; 

  5、《寧波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增減表》。

  (四)享受期限和享受月份核定 

  1、企業每錄用一名寧波生源高校畢業生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政策生效時間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即全市各類企業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錄用寧波生源高校畢業生符合條件的均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2、具體享受月份以勞動合同期限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等繳費相一致的月份確定。

  (五)社保補貼具體享受額度

  企業錄用寧波生源高校畢業生可享受的社保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錄用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最低標準之和的50%計算,個人應繳部分由個人負擔。

  (六)申報程序、地點及時間 

  1、企業錄用寧波生源高校畢業生的社保補貼采取先繳后補的原則,即企業先按規定為錄用的畢業生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再按納稅口徑向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提出申報,其中市本級企業向市人事局人才開發處提出申請(市本級企業名單詳見附件5)。經人事部門審核后,由同級財政提供補貼。 

  2、申報時間為每半年申報一次。市本級上半年申報時間為7月15日至7月30日,下半年申報時間為次年1月10日至1月25日(休息日除外)。各縣(市)、區具體申報時間由當地政府人事部門參照確定。

  二、關于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接收、派遣寧波生源應屆高校畢業生財政補貼問題

  (一)文件所稱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是指經我市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許可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含國家、省人事行政部門批準設立、在甬注冊經營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

  (二)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接收派遣寧波生源應屆高校畢業生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財政補貼

  1、年度接收、派遣寧波生源應屆高校畢業生(畢業離校兩年內)達20名以上; 

  2、與畢業生簽訂2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并辦理就業登記;  

  3、為畢業生繳納社會保險費; 

  4、辦理就業登記、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繳費必須為同一家人才中介服務機構。

  (三)申請財政補貼需提供的資料 

  1、《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接收派遣寧波生源應屆高校畢業生財政補貼申報表》一式三份; 

  2、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其復印件、人才中介許可證副本及其復印件; 

  3、與畢業生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其復印件;

  4、《寧波市就業登記表》及其復印件; 

  5、《寧波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增減表》。

  (四)申報地點及時間

  1、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接收派遣寧波生源應屆高校畢業生財政補貼按甬政辦發〔2009〕106號文執行。 

  2、符合條件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向市人事局人才開發處提出申請;經審核后,由市財政提供補貼。 

  3、申報時間為每年申報一次,申報時間為11月1日至11月15日(休息日除外)。

  三、關于寧波生源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問題 

  (一)申報條件

  1、畢業離校兩年內的寧波生源高校畢業生。 

  2、已按規定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靈活就業登記。 

  3、已以靈活就業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申報需提供的資料: 

  1、《寧波生源靈活就業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一式三份; 

  2、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3、寧波市靈活就業登記憑證;

  4、《寧波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增減表》。 

  (三)享受期限和享受月份核定 

  1、寧波生源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享受期限累計最長不超過24個月。 

  2、享受月份以申報靈活就業登記月份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等繳費月份相一致的月份數確定。

  (四)享受社保補貼方式及額度

  寧波生源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采取先繳后補的方式,即畢業生先在就業登記地勞動保障部門以靈活就業身份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再向當地人事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由當地財政提供社會保險補貼。

  寧波生源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額度為畢業生應繳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最低標準之和的三分之二計算。

  (五)辦理地點和時間 

  1、畢業生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申報辦理地點由就業登記地人事部門確定公布。 

  2、畢業生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每半年申報一次,具體申報時間由就業登記地人事部門確定并公布。 

  四、關于在甬高校創業培訓資助問題 

  (一)需提供的資料: 

  1、《在甬高校開展畢業生創業培訓政府資助申請表》一式三份; 

  2、高校創業培訓和創業實訓課程設置情況報告; 

  3、校園內學生創業教育學院或創業輔導中心設立及開展學生創業指導服務情況報告。 

  (二)申請地點和時間: 

  符合條件的在甬高校可向市人事局人才開發處提出申請,經市人事局與市財政局會審后,由市財政撥給一次性10萬元的政府資助。 

  五、關于寧波生源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及規費減免問題

  持有《未就業畢業生登記證》的寧波生源未就業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列入寧波市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對象。畢業離校時尚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寧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在全市各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辦理未就業登記后,如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小企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不經失業登記,憑《寧波市本市生源未就業畢業生登記證》和相關材料,按規定提出小額擔保貸款申請。

  寧波生源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的申請辦理程序、貸款額度、貸款期限、貼息額度、貼息資金開支渠道等,按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人事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寧波市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操作規程〉的通知》(甬銀發〔2009〕78號)規定執行。

  在甬從事個體經營的畢業兩年內普通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班學生,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從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減免項目費用按市人事局、財政局、發改委、工商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的《寧波市鼓勵大中專畢業生自主創業若干辦法》(甬人才〔2007〕27號)執行。六、關于寧波生源困難家庭畢業生臨時生活補助問題

  根據甬政辦發〔2009〕106號文精神,將城鄉困難家庭中主要靠申領助學貸款完成學業的寧波生源登記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列入寧波生源困難家庭畢業生臨時生活補助發放對象。符合條件的畢業生應持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出具的困難家庭證明、畢業學校出具的助學貸款申領證明等材料,向當地人事部門申請臨時生活補助。寧波生源困難家庭畢業生臨時生活補助申請條件、核發程序及資金渠道,仍按市人事局、民政局、財政局聯合印發的《寧波市困難家庭未就業大中專畢業生臨時生活補助辦法》(甬人才〔2007〕1號)執行,補助標準自2009年1月1日起,從每月500元提高到每月800元。

  七、關于“萬名高校畢業生(含高校在校學生)見習計劃”問題

  (一)按照市政府甬政發〔2009〕27號文和市政府辦公廳甬政辦發〔2009〕106號文規定,從2009年起,我市要組織實施“萬名高校畢業生(含高校在校學生)見習計劃”,即每年要組織1萬名左右高校畢業生、高校在校學生開展就業見習。為保證計劃順利實施,根據市政府要求,各縣(市)區每年至少要承擔如下名額指標的高校畢業生(含高校在校學生)見習政策資助和組織服務工作:慈溪、余姚、鄞州、北侖各1000名,奉化、寧海、象山各800名,江東、江北、海曙、鎮海各600名,保稅區、國家高新區各400,大榭開發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各200名,慈溪出口加工區100名。

  (二)已在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辦理未就業登記的寧波生源未就業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期間,由見習單位所在地政府給予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補助,其中在市級單位(市級企業按納稅口徑確定,詳見附件5)見習的寧波生源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生活補助由市財政解決。見習畢業生生活補助實行先發后補的辦法,由見習單位先行墊支,待畢業生見習結束后由見習單位向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申報,市級單位直接向市人事局人才開發處申報。經人事部門審核無誤后,由同級財政核撥。

  (三)對當年接收10名以上寧波生源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開展不少于三個月見習、貢獻較大的見習單位,每接收一名寧波生源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開展見習,由當地財政給予200元的見習工作補助。

  (四)畢業生參加見習的時間要求、見習期間的管理和服務要求、見習畢業生生活補助和見習單位工作補助的具體申報辦法(包括申報表格)等,可按市人事局、財政局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寧波市生源未就業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的通知》(甬人才〔2007〕9號)規定執行。

  八、關于寧波生源高校畢業生未就業登記問題

  根據市政府辦公廳甬政辦發〔2009〕106號文規定,自文發之日起,寧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離校時尚未就業的,離校后可立即持《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畢業證書》和空白就業協議書,到生源地政府人才服務中心辦理未就業登記,并享受未就業畢業生的人事代理、就業指導、就業推薦、技能培訓、就業見習等系列服務。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中心要開辟專門窗口、安排工作人員,隨時受理寧波生源未就業普通高校畢業生的申請,做好未就業登記和各項服務工作。畢業生未就業登記的具體辦理程序和要求,按市人事局印發的《寧波市未就業大中專畢業生登記辦法》(甬人才〔2006〕26號)執行。

  九、關于其他問題的說明

  (一)文件所指寧波生源高校畢業生是指進高校學習前為寧波市戶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且文中所稱的寧波生源高校畢業生、寧波生源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均是指寧波大市范圍生源,并不單指某一縣市區生源。其被企業錄用或到見習單位參加見習,企業錄用畢業生社保補貼和畢業生見習生活補貼,均由同級政府財政保障(其中企業按納稅口徑確定保障財政)。其靈活就業后的社保補貼,均由就業登記地財政承擔。

  (二)申領企業錄用寧波生源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寧波生源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均實行先繳后補。用人單位或靈活就業人員有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其欠繳的月份不計入享受月份。

  (三)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接收派遣寧波生源應屆高校畢業生,符合企業錄用寧波生源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享受條件的,可同時享受社保補貼,社保補貼資金負擔渠道按本辦法第一條執行。

  (四)市和各縣市區人事部門要切實落實責任,明確專人負責,加大監管力度,堅決制止弄虛作假冒領畢業生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和財政補助的不良行為。對工作人員因工作失職而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用人單位造假慫恿冒領的,要追回補助金額,并予以曝光;對弄虛作假的申領單位和個人,一經核實,即取消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及其他畢業生就業優惠政策的資格。

  (五)甬政辦發〔2009〕106號文中關于去農村中小學、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學前教育機構和物流企業工作的4個1000名大學生,其招聘和培訓事宜,按市教育局、市衛生局、市發改委分別牽頭制訂的具體招聘、培訓細則執行。 
      附件:

    1.企業錄用寧波生源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申報表

  2.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接收派遣寧波生源應屆高校畢業生財政補貼申報表

  3.寧波生源靈活就業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申請

  4.在甬高校開展畢業生創業培訓政府資助申請表;

    5.按納稅口徑確定市本級企業名單。


                   寧 波 市 人 事 局 寧 波 市 財 政 局



                  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寧 波 市 民 政 局 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題詞:畢業生 就業 政策 貫徹 通知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衛生局。

寧波市人事局辦公室 2009年6月29日印發

  稿源: 寧波·人事編制  編輯: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