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事局、財政局、發展和改革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科學技術局、工商分局,寧波保稅區、市高新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大榭開發區人事勞動局、財政局、工商分局,人民銀行各縣(市)、區支行,各國有商業銀行寧波市分行,寧波銀行,鄞州銀行:
現將《寧波市鼓勵大中專畢業生自主創業若干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波市人事局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寧波市科學技術局
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寧波市鼓勵大中專畢業生自主創業若干辦法
為貫徹落實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大中專畢業生充分就業的實施意見》(甬黨辦〔2006〕35號)精神,鼓勵大中專畢業生(以下簡稱畢業生)自主創業,促進畢業生充分就業,根據國家、省和我市現行的有關政策規定,明確以下鼓勵畢業生自主創業的具體辦法。
一、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辦法
(一)小額擔保貸款對象
凡已在當地政府勞動保障部門辦理了失業登記的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小企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均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二)小額擔保貸款程序 1、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畢業生,向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救助機構提出借款資格認定申請,填寫《小額擔保貸款資格認定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2)戶口簿及復印件; (3)失業登記證及復印件; (4)創業項目可行性及效益評估報告書; (5)有關抵(質)物和第三者擔保證明等憑據。
2、街道(鄉鎮)社會保障救助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工作,并簽署初審意見報所在縣(市)、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
3、縣(市)、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借款人資格認定和相關擔保、抵(質)押憑據的初審工作,將相關材料返回申請借款人,并向其指明貸款銀行。
4、申請借款人持縣(市)、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核定的相關材料和《小額擔保貸款資格認定表》,到指定銀行提出貸款申請,并按銀行要求辦理有關擔保、抵(質)押手續。
5、在“信用社區”內自主創業并符合條件的畢業生,其申貸可直接由小額貸款擔保基金進行全額擔保,并簡化有關手續。
(三)小額擔保貸款額度及期限
1、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畢業生,申請貸款金額為2萬元至5萬元人民幣,合伙經營的,每人按2萬元計算,最高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
2、貸款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可續借一次,期限不超過1年,展期不貼息。
(四)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辦法
畢業生取得貸款后,必須先按季向經辦銀行支付利息,借款期滿,按期還款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直接向縣(市)、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提出貸款貼息申請,經審核后,由財政給予50%的貼息,貼息資金申撥程序按甬銀發〔2006〕71號規定執行。
二、創新資助辦法
(一)畢業生創辦科技型中小企業,或在科技型中小企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和高技術服務業,其創新項目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市科技綜合服務中心申請創新資金支持。
1、符合國家和我市產業、技術政策,技術含量較高,技術水平處于國內先進水平。產品有較大的市場容量和較強的市場競爭力,技術有較強的創新性,項目無知識產權糾紛,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符合每年度《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指南》和《寧波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中所列的項目范圍;
3、國家規定的特殊行業(如醫藥、醫療器械、郵電、通訊、電力、農作物新品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要有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批準證明。
(二)承擔市技術創新資金支持項目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已在本市登記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產權清晰;
2、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的研制、開發、生產和高技術服務業;
3、企業管理層有較高經營管理水平,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
4、職工總人數不超過500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負債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于主營業務收入的5%,但開業不足一年的新辦企業不受此限制; 6、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
(三)市技術創新資金申請實行電子申報,通過登錄寧波市科技信息網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服務平臺(www.nbsti.gov.cn)進行網上申報。
(四)創新資金支持采取創新資助和創業扶持兩種方式。創新資助金額每項一般不超過6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不超過100萬元;創業扶持金額每項一般為20—40萬元。
(五)創新資助項目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創業項目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兩年。
三、規費減免辦法
(一)普通高校畢業生(含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研究生),在畢業后兩年內,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從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高校畢業生申請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出具普通高等學校頒發的《畢業證書》、個人身份證,以及省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主管部門簽發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或者《全國畢業研究生就業報到證》(以下簡稱《報到證》);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依法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并在《報到證》上注冊登記注冊時間、加蓋登記機關印章后退回本人。
(三)高校畢業生在辦理工商登記注冊的同時和之后的三年內,憑《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報到證》免交以下收費項目費用:
1、工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補換營業執照及營業執照副本)、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費;
2、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3、衛生部門收取的衛生監測收費、衛生質量檢驗費、預防性檢測收費、食品衛生許可證工本費;
4、民政部門收取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變更費;
5、勞動保障部門收取的職業資格證書工本費、職業技術培訓結業證工本費;
6、國務院以及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批準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其他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收費項目;
7、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批準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收費項目。
四、人事代理服務
對從事個體經營等自主創業的畢業生,當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從其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提供免費的檔案管理和人事代理服務,3年之后實行個人人事代理。戶籍原掛靠在人才服務機構的畢業生,在其具備遷移條件前,允許繼續掛靠。黨團關系按有關規定及時轉到當地基層組織。
主題詞:畢業生 自主創業 辦法抄送:國家人事部,省人事廳,省教育廳,市委辦,市府辦,市委組織部,市教育局。寧波市人事局辦公室 2007年11月2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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