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事局(人事勞動局)、司法局,省監獄局、勞教局:
現將人事部、司法部《關于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實行公務員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發〔2000〕33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實行公務員制度必須嚴格按照省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1995〕7號)要求進行。實施范圍限于使用政法編制、在監獄、勞教系統執法崗位上工作并已授予警銜的人民警察。
已經實行公務員制度的單位要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各項配套法規規定,進一步加強管理,完善制度。 對尚未批準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單位,要按文件規定列入實施范圍,并結合當地機構改革認真做好職位分類、職位設置、人員過渡等實施及檢查驗收工作。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浙政〔1995〕15號、浙人獎〔1996〕105號文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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