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委組織部、人事局,市級機關各部門:
現將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特殊職位國家公務員錄用辦法(試行)〉的通知》(浙人錄〔1999〕202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寧波實際提出如下補充意見,望一并執行。
一、報考對象和條件。
1、大專畢業以上學歷;
2、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歷(應屆高校畢業生除外);
3、年齡在35周歲以下;
4、錄用機關確定的符合職位要求的其它條件。
需要放寬年齡、學歷等條件的,由寧波市人事局審核后報省人事廳審批。
二、錄用程序。特殊職位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工作,由市和縣(市)、區人事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實施。錄用程序一般要經過編制計劃、發布通告、組織報名、資格審查、考試、體檢、考核等幾個環節。需要進行筆試的,由寧波市人事局統一命題。
特殊職位錄用計劃,由各用人單位根據職位空缺情況和實際工作要求,每季度向寧波市人事局申報一次(填寫《寧波市特殊職位國家公務員錄用計劃申請表》一式兩份)。經寧波市人事局審核后上報省人事廳批準同意方可實施。
三、錄用報批材料。包括:錄用請示、《寧波市國家公務員錄用審批表》一式兩份、考試成績、考核材料、體檢表、畢業證書、職稱證書、檔案材料等。
四、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機關特殊職位工作人員的錄用,參照執行。具體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按有關程序組織實施。
二○○○年二月十五日
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 關于印發浙江省特殊職位國家公務員 錄用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人錄〔1999〕202號
各市(地)、縣(市、區)委組織部、人事局(人事勞動局),省級機關各部門:
現將《浙江省特殊職位國家公務員錄用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機關特殊職位工作人員的錄用,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組織實施。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浙江省特殊職位國家公務員錄用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職位,是指工作性質特殊、不宜面向社會公開招考的職位。
其他因專業特殊且通過公開招考難以形成競爭的職位以及要求報考對象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錄用特殊職位國家公務員,報考者應具備《浙江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的資格條件。需要放寬條件的,須經省人事廳批準同意。
第四條 特殊職位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計劃,由用人單位按照《浙江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編制申報,填寫《浙江省特殊職位國家公務員錄用計劃申報表》,送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市(地)、縣(市、區)的錄用計劃經市(地)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后報省人事廳批準下達執行。省級國家行政機關各部門的錄用計劃直接報省人事廳審批。
第五條 省級國家行政機關特殊職位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省人事廳組織實施;市(地)、縣(市、區)國家行政機關特殊職位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市(地)政府人事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 特殊職位報考者持有關證件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報名。
政府人事部門會同用人單位按照錄用特殊職位的具體要求和條件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填寫《浙江省特殊職位國家公務員考試報名表》,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報名。
第七條 特殊職位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原則上參加考試的人數與錄用計劃數要有一定的差額。個別職位由于專業狹窄或報考人數較少等原因不能形成競爭的,經省、市(地)政府人事部門批準,也可采取等額考試的辦法。
第八條 特殊職位國家公務員的考試可采取相應的測評方法或簡化考試程序。具體形式和內容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會同用人單位共同確定。
第九條 考試以后,按照錄用計劃擇優確定人選進行體檢、考核。有不合格的,可依次替補。
第十條 錄用特殊職位國家公務員的其他事宜,按《浙江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
附件一:浙江省特殊職位國家公務員錄用計劃申請表(略);
附件二:浙江省特殊職位國家公務員考試報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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