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通知》(浙人社發〔2012〕145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調整的范圍和對象為全市企業、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不含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中,在2012年4月30日前已按規定享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本次調整前,因工死亡職工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總額已經超過寧波市2011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不再調整;本次調整后,因工死亡職工所供養各親屬的撫恤金總額超過寧波市2011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超出部分的金額,其供養各親屬按等額辦法扣減后予以發放。
附件:《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12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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