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30元標準提高下列人員的養老生活費:
按甬政〔1994〕21號文件規定由社會保險機構發放生活費的原縣又下集體企業領取生活費的人員;原商業、供銷、物資系統的保養人員;按原市革委會〔1979〕100號文件規定領取生活費的人員;按甬勞險〔1986〕206號文件規定領取生活費的人員。
其中,對2012年4月30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人員,每人每月再增發30元。
所需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機關事業單位中的同類人員參照執行,所需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