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關于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9〕62號)、《寧波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甬政發〔2009〕91號)和《關于加快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甬政發〔2011〕105號)規定,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起,調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等相關標準,具體如下:
一、調整市轄各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相關待遇標準
1. 市轄各區(含寧波保稅區、國家高新區、大榭開發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從每月110元調整為每月140元。
2. 對按甬政發〔2009〕91號規定參保繳費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享受人員,未疊加享受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待遇、遺屬和精減職工生活補助費、計劃外長期臨時工和保養人員生活費的(以下簡稱其他養老保障待遇),另予增發每月20元。
3. 對年未滿60周歲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享受人員,按每人每月50元標準增加(其中每月20元為增發部分)。
4. 上述增發部分不作為其他待遇計發依據;今后如符合條件疊加享受其他養老保障待遇,則增發部分不再享受。
二、調整基礎養老金定額補助標準
市財政對各縣(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定額補助標準調整為:奉化市、寧海縣、象山縣為每人每月45元;其他縣(市)、區為每人每月15元。
三、各縣(市)可參照市轄各區調整辦法,結合當地實際,相應調整相關標準。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