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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甬人社發〔2012〕105號
http://gaozhiyun.cn  中國寧波網   03月16日 10:33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浙人社發〔2012〕64號)和《關于做好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的通知》(浙社保〔2012〕11號)精神,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經市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凡2012年4月30日前在我市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和按國發〔1978〕104號、甬政〔1994〕21號、甬政〔1998〕2號、甬政發〔2007〕14號等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水平
    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繼續采取普遍調整和特殊調整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普遍調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實行“雙掛鉤”辦法。具體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員按每人每月88元標準增加,退職人員按每人每月68元標準增加。
    第二部分,退休(退職)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月調整標準。具體標準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每月增加5元。
    (二)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1. 獲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高級技師資格的退休(退職)人員,其中:教授級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30元;其他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技師每人每月增發230元。
    2.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7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起點時間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職)人員。
    3. 2011年度內男年滿70周歲(1941年5月1日至1942年4月30日出生)、女年滿65周歲(1946年5月1日至1947年4月30日出生)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
    同時符合上述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按《關于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意見》(浙人社發〔2011〕221號)辦理相關手續,并在2012年4月30日前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已申領基本養老金的,應按《關于貫徹落實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實施意見的補充通知》(甬人社發〔2012〕6號)和本通知規定的標準調整基本養老金,其中男年滿70周歲以上(1942年5月1日前出生),女年滿65周歲(1947年5月1日前出生)的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
    (二)企業退休軍轉干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當地本次調整后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甬黨辦〔2004〕19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三)企業退休的勞動模范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當地本次調整后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甬政辦發〔2008〕131號和甬總工〔2008〕186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范是指獲得市及市以上勞動模范稱號和按規定享受勞動模范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四)原工商業者(含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當地本次調整后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到平均水平。
    (五)享受低標準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調整,按本人退休(退職)計發養老金時所確定的繳費系數,乘以調整額(含適當增發部分)確定。
    (六)對2012年4月30日前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于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于當地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其中市轄各區月增加金額不足223元的,予以補足。
    (七)企業離休人員、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業退休的“兩航起義”人員,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開支渠道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在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通知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調整提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和政府對企業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耐心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確保這次調待工作的順利完成。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稿源: 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  編輯: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