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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政策
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甬人社發〔2011〕119號
http://gaozhiyun.cn  中國寧波網   07月11日 10:03
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合法權益,根據《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7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醫保”)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按規定參加基本醫保,享受相應基本醫保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保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保費。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不再享受原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補助金待遇。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基本醫保的繳費比例按照統籌地區的繳費比例確定,繳費基數按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辦理參加基本醫保手續后,各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保情況和繳費總額,按月將統籌地區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繳納基本醫保所需費用劃撥給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保險基金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支付基本醫保費的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一致并按月對應。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自繳納基本醫保費次月起享受相應基本醫保待遇。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享受基本醫保待遇不設等待期。2011年7月1日后尚在待遇等待期的,由各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信息核準并開通待遇。
    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失業保險基金停止繳納基本醫保費:失業保險金領取期滿或出現法律規定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情形的;中斷參加基本醫保的。
    七、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可自行選擇參加基本醫保、住院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中,對本人要求變更為住院醫療保險的,須于期滿當月1日至23日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代理機構,按當地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八、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入戶籍所在地的,其基本醫保關系隨同轉移,執行轉入地基本醫保政策。轉出地按當地標準全額一次性劃轉可享受的剩余失業保險金、應繳納的基本醫保費至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戶。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其可享受的剩余失業保險金、應繳納的基本醫保費不進行劃轉。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基本醫保由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本法辦理。
    九、2011年6月30日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未參加基本醫保或原參加住院醫療保險要求轉為基本醫保的,可于2011年7月1日至7月23日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代理機構按當地規定辦理參保或變更手續。
對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原參加住院醫療保險轉為基本醫保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統一為其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十、2011年7月1日起,新辦理失業登記享受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必須按規定參加基本醫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戶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憑《寧波市失業人員登記證》等有關證件到失業登記地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代理機構辦理參加基本醫保手續。
    本市行政區域外的城鎮戶籍人員在本市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憑《寧波市外地戶籍人員失業保險金領取卡》、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等有關證件到本人暫住地的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代理機構辦理參加基本醫保手續,但參保期限須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一致。
    十一、2011年7月份領取失業保險金且已繳納基本醫保的人員,其已繳納基本醫保費與已享受失業保險醫療補助金之間差額部分于2011年8月份隨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給予補發。
 2011年7月份領取失業保險金但未繳納基本醫保費的人員,可憑補繳7月份基本醫保費憑證,到原失業登記地經辦機構辦理手續,其已繳納基本醫保費與已享受失業保險醫療補助金之間的差額部分于2011年8月份隨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給予補發。
    十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基本醫保關系到失業人員切身利益,這項工作量大,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要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高度重視,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各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主動協調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經辦規則,明確各自職責,加強經辦銜接,確保此項工作平穩順利完成。要充分發揮基層勞動和社會保障機構作用,運用各種宣傳方式,保證通知到每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并做好政策解釋和辦理方法告知等工作。各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代理機構要及時調整業務流程,尤其是對開始領取失業保險金或失業保險金領取期滿后要求變更醫保參保類別的失業人員要耐心開展政策宣傳解釋和服務,確保這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要認真分析研究,并及時向上級部門反映。
    十三、本通知從2011年7月1日起執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稿源: 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  編輯: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