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印發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甬政發〔2010〕86號),根據國家、省、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
第三條 參保人員在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選擇就醫、購買非處方藥,就醫、購買非處方藥時應出示并使用本人的基本醫療保險證歷本(以下簡稱醫保證歷本)。
第四條 參保人員在辦理住院手續時,應將本人的醫保證歷本交定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登記,并由本人(或親屬)在《入院登記表》上簽名;急診住院時未及時使用醫保證歷本辦理住院登記的,應在辦理住院登記手續后的72小時內,將本人的醫保證歷本交定點醫療機構補辦住院登記。定點醫療機構應提醒和督促參保人員及時使用醫保證歷本辦理住院登記。未按規定使用本人醫保證歷本辦理住院登記手續的,其發生的醫療費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參保人員在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前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在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后應轉入定點醫療機構;因病確不能轉院的,經辦人應在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后的2個工作日內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第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加強對參保人員住院管理,杜絕冒名住院、掛牌住院,并應按日向住院的參保人員提供醫療費明細清單。
第六條 參保人員門診就醫時,定點醫療機構門診醫生應認真核驗醫保證歷本,做到人、證相符。
第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書寫醫療文書時,應使用規范的文字,門診日志及醫保證歷本中的記錄內容應真實、完整、規范、清晰,醫保證歷本記錄后應加蓋有醫療機構名稱及醫生姓名的醫生專用印章。未記錄或記錄不全的,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需由個人自費的,應事先告知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并書面簽字確認。
第九條 參保人員門診就醫時(不包括特殊病種治療)可持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按出具處方的定點醫療機構類別享受相應的門診醫療待遇。處方外配時需經定點醫療機構蓋章并通過醫保計算機系統進行登記。
第十條 參保人員可用個人賬戶資金在定點零售藥店按規定購買醫保非處方藥品,也可用歷年帳戶資金在定點零售藥店按規定購買部分醫用材料。
定點零售藥店向參保人員出售醫保非處方藥品或醫用材料時,應認真核驗醫保證歷本,做到人、證相符,并將日期、藥品或醫用材料名稱、規格、數量記錄在參保人員醫保證歷本中,分別加蓋藥店及藥師專用印章。未按規定執行的,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設立家庭病床,按下列辦法管理:
(一)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晚期、癱瘓或年齡滿80周歲且行動不便的,因治療需要,可申請設立家庭病床;患肺心病、嚴重肺氣腫或下肢骨折恢復期內的參保人員,也可申請在社區定點醫療機構設立家庭病床。
(二)參保人員申請設立家庭病床,應由定點醫療機構家庭病床專職醫生填寫《寧波市城鎮醫療保險家庭病床申請表》(以下簡稱《家庭病床申請表》),并加蓋設床醫療機構印章和醫生專用印章;經辦人應持《家庭病床申請表》和醫保證歷本到參保關系所在地的醫保經辦機構辦理核準手續,或由設床醫療機構通過醫保計算機系統代為辦理申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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