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對象
1. 持有《寧波市失業人員登記證》,且失業登記6個月以上,女40至50周歲,男50至60周歲,(以下簡稱城鎮大齡失業人員)從事靈活就業的;
2. 戶籍在市轄各區,2006年5月底前被用人單位(個體工商戶和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招用或2006年6月1日后被企業招用,終止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用工補助的人員,失業后從事靈活就業的。
●申報條件
1. 辦理靈活就業登記;
2. 以失業人員靈活就業身份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兩保”人員應繳納失業保險費;
申報社會保險補貼月份應與辦理就業登記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月份相一致的時間計算。
●補貼標準
1. 按其應繳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最低標準之和的三分之二計算。
2. “兩保”人員按350元計算。
3. 戶籍在市轄各區的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不含24個月)的城鎮大齡失業人員按600元計算。如其應繳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最低標準之和的三分之二高于600元,則按其應繳的上述3項社會保險費最低標準之和的三分之二額度計算。
●享受期限
1. 享受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即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享受滿36個月時,距法定退休年齡時間不足2年的人員(不含第24個月)]享受期限可延長至退休;
2. 申報享受月份以靈活就業登記月份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繳費相一致的月份確定。
3. 已享受過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失業后重新從事靈活就業的,按甬政發[2008]63號文件第二條第七款規定重新認定對象和享受期限。
4. 按照甬政發[2006]43號文件規定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未滿3年的人員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3年期滿時,距法定退休年齡時間不足2年的(含第24個月),享受期限可延長至退休。
●申報材料
1. 本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2.《寧波市城鎮大齡失業人員靈活就業登記證》;
3.《寧波市靈活就業人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登記表》;
4. 屬“兩保”人員的,還需提供《一次性足額繳納養老保險情況表》、《一次性足額繳納醫療保險情況表》及其復印件;
5. 銀行結算賬戶存折卡(鎮海區除外)。
其中,辦理靈活就業登記(失業人員實現靈活就業的,應及時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理靈活就業登記)應提供的材料有:
1. 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2. 1寸近照1張;
3.《寧波市失業人員登記證》;
4.《寧波市靈活就業人員就業登記表》。
●辦理地點
辦理靈活就業登記和申報靈活就業社保補貼地點均為靈活就業人員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機構。
●辦理程序
1. 經辦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及錄入。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退回申報資料,并告知原因;
2. 復核人員根據申報資料與計算機輸入內容進行復核,并簽發《寧波市城鎮大齡失業人員靈活就業后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受理單》。經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退回申報資料,并告知原因。
●申報時間
每半年申報一次。上半年申報時間為7月15日至7月24日,下半年申報時間為次年的1月2日至1月13日,休息日除外。逾期不再辦理。
●咨詢電話
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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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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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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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就業管理服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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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寧東路228號2樓大廳(寧波人力資源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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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6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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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區就業管理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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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區錢湖南路578號(鄞州體育館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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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3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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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區就業管理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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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德路136弄58號四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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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5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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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東區就業管理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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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寧路456號(東方商務中心1號樓1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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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81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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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區就業管理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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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路27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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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5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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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海區就業管理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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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海招寶山街道工農路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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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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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侖區就業管理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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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侖長江路1166號B座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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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8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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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榭開發區勞動就業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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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榭開發區行政商務區
農業銀行大榭支行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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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6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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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區人力資源開發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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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路599號科技大廈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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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09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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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區人力資源開發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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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區大廈二樓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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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2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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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錢湖旅游渡假區
人事勞動社會保障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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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錢湖錢湖北路3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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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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