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申請自愿、屬地管理的原則,申請辦理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
一、申請
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需持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二寸免冠照片6張和所在社區(村)證明,到戶口所在地鎮(鄉)、街道殘聯或經鎮(鄉)、街道殘聯審核后到縣級殘聯提出辦證申請,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表》,同時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評定表》。
二、殘疾評定
申請人(或由法定監護人陪護)到所在縣(市)區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實施殘疾、等級評定。
三、發證
縣級殘聯根據醫療機構對申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評定表》的評定結論,對符合殘疾等級條件的,將有關信息輸入電腦,打印《殘疾人證》,并直接發至其本人(或法定監護人),或通過鎮(鄉)街道殘聯、社區(村)殘協發至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 申請、辦理《殘疾人證》時間,根據各縣(市)區的規定,一般為15-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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