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辦高校、獨立學院:
為規范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下同)的收費行為,保障民辦高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發的《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7部委《關于2009年規范教育收費進一步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規范和調整我省民辦高校收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規范民辦高校的收費管理形式。民辦高校舉辦學歷教育收取的學費和住宿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省物價局會同省教育廳制定學費標準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住宿費的最高標準和下浮的規定。學校在規定幅度內,根據生均教育成本等情況和宿舍住宿條件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報省物價局備案后執行。中外合作辦學學歷教育的學費標準,由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省教育廳審核后報省物價局批準。
二、適當調整學費和住宿費標準。根據培養成本和辦學層次,適當調整各類專業和學校的收費標準,調整后的學費標準詳見附件一;本通知下發以前已經審核備案的學費標準仍可按省物價局審核備案的標準執行。根據學生宿舍的住宿成本,適當調整民辦高校宿舍住宿費標準,調整后的住宿費標準詳見附件二。
為保持收費標準的穩定性,各校調整學費標準后兩年內不得提高。已享受財政補助的民辦高校,其生均住宿收入(收費+補助)達到本通知標準的,住宿費暫不調整;獨立學院與母體院校尚未分離的,執行母體院校同一住宿費政策。
三、學費調整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的原則。2010年秋季新招收的學生按照規范和調整后的學費標準執行。以前招收的學生按原規定標準執行。
四、各民辦高校要加強教育收費管理,認真做好調整收費標準的宣傳解釋工作,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自覺規范收費行為。
附件:一、浙江省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學費標準
二、浙江省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學生宿舍住宿費標準
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教育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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