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05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6號
《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已于2005年9月30日經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9月30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的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包括站(場)服務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
第三條縣級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公安、建設、工商、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工作的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區域道路運輸發展規劃。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推行城市公共交通和鄉村客運的統一規劃、統一政策和統一管理。
積極發展鄉村客運,扶持鄉鎮和行政村提高班車通車率,推進鄉村客運班車公交化,為農村居民提供安全、經濟、便捷的運輸服務,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道路運輸管理經費。道路運輸管理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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