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道路客運的安全管理,預防、減少交通事故,維護道路客運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道路客運安全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服務的運輸公司、車站等企業、個體運輸戶(以下統稱客運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和乘客應當遵守本辦法。
城市大型公共汽車(電車)的客運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客運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整頓道路客運秩序,改善道路客運環境。
第四條公安機關負責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治安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依照國家和本省的交通行業標準、規范和制度,對客運企業的生產安全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交通主管部門設置客運線路和站(點),應當合理規劃,方便群眾,考慮道路容量和交通安全因素,不妨礙交通暢通。
客運線路和站《點》在設置前,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對客運線路和站(點)設置有異議的,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與提出意見的部門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交通、公安、工商、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配合,保障客運站(點)周圍具備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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